2007年版权(修订)条例下的修订内容 | 生效日期 | 生效公告 | 知识产权署 新闻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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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业务最终使用者管有侵权作品的刑责范围至四类作品(包括电脑程式、电影、电视剧或电视电影以及音乐纪录) 改善为教育界制定的版权豁免制度(包括增订一项以「公平处理」为原则而应用范围较广泛的豁免条文) 新订允许行为(包括为阅读残障人士提供特别版本的版权作品复制品的豁免条文,及为公共行政机构更有效率地处理紧急公众事务时以「公平处理」为原则使用版权作品的条文) 放宽业务最终使用者使用平行进口的版权物品的规限,及将因经销平行进口物品而涉及刑责的期限缩短 新订措施以加强和促进对于侵权罪行的执法 |
二零零七年七月六日 | (版权(修订)条例制定后正式生效) | – |
新订在商业上经销规避器件或提供规避服务以规避用以保护版权作品的科技措施的人士的刑事责任 扩大经销规避器件或提供规避服务者的民事责任 新订电影及收录在声音纪录内的作品的租赁权 新订表演者的精神权利及租赁权 新订版权拥有人及其专用特许持有人对干扰附带在版权作品上的权利管理资料的人士以民事程序寻求补救的权利 |
二零零八年四月廿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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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2008年第48号法律公告 |
新闻稿 (繁体版) (简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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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订董事或合夥人要就其机构作为业务最终使用者 管有电脑软件、电影、电视剧、电视电影或音乐(声音或视像)纪录的侵权复制品作业务用途的罪行而需负上的刑事责任 新订规避用以保护版权作品的科技措施的人士的民事责任 |
二零零八年七月十一日 |
及 2008年第142号法律公告 |
新闻稿 |
2007年及2009年版权(修订)条例下的修订内容 | 生效日期 | 生效公告 | 知识产权署 新闻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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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订业务最终使用者就定期或频密地为分发而制作或分发属刊印形式的报章、杂志、期刊及书本中的侵权复制品而需负上的刑事责任,及修订此刑责的适用范围 |
二零一零年七月十六日 | 新闻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