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条例》(第528章)(「该条例」)赋予印刷作品的版权拥有人若干独有权利,其中包括复制作品的权利。因此,任何人拟复制受版权保护的印刷作品时,必须事先得到版权拥有人的许可。
为平衡版权拥有人与使用者的权益,虽然有关作品有版权的存在,该条例容许若干与版权作品有关的行为,其中部份与教育界有关。不过,允许的作为须不抵触版权拥有人对其作品的正常利用,而且不得对版权拥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合理损害。
该条例第45条准许教育机构或其代表,在没有相关的特许计划下,为教学的目的,在合理的范围内影印文学、戏剧、音乐及艺术作品。
本指引旨在就非牟利教育机构,为教学的目的,影印印刷作品,对有关复制的可容许程度,提供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