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时版权拥有人和戏仿作者相安无事,部分人更得到版权拥有人的默许创作戏仿,既然如此,为何还要咨询? 政府的方案,会否收紧戏仿作者的表达自由?
现时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分发戏仿作品不属侵权-
(一)获原作品版权拥有人授权/默许
(二)原作品版权已经过期
(三)戏仿作品只包含原作品的意念
(四)戏仿作品复制原作品的非实质部分
(五)属现行《版权条例》中的允许作为 (例如以研究、私人研习、教学、批评、评论及新闻报导等为目的的作为)。 1
政府的咨询方案,不会改变以上的法律情况,不会收紧表达自由。
按现时的《版权条例》,任何人未获授权 -
(一)租售侵权复制品[注 1];
(二)为贸易/业务的目的,或在其过程中分发侵权复制品 (简称「商业性分发」) [注 2] ;
或
(三)非上述(二)所指的商业性分发,但分发侵权复制品的行为达至损害版权拥有人权利的程度 (简称「损害性分发」); 该人或须负上民事、刑事法律责任。这对任何侵权复制品(不论是否戏仿作品)皆适用。
注 1 - 就刑事法律责任而言,该租售须为贸易/业务的目的,或在其过程中发生。
注 2 - 就刑事法律责任而言,该分发须为包含经销侵权复制品的贸易/业务的目的,或在其过程中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