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会。《2014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旨在更新香港的版权制度,确保制度与时并进,紧贴科技和海外发展。
在现时法例下, 基于下列原因而不构成侵权的戏仿和其他作品,修订条例后依然不会构成侵权 -
2014年条例草案更建议增设多项版权豁免,方便使用者在合适的情况下,不用向版权拥有人取得授权,使用版权作品,而不会构成民事或刑事责任。这些版权豁免包括以下用途,充分照顾现时在互联网上常见的活动,保障使用者的表达自由 –
此外,为释除公众对现时《版权条例》下“损害性分发罪行”和拟议的 “损害性传播罪行”5 会影响网络资讯自由的担忧,并提高法律的明确性,法例会澄清对版权拥有人造成损害的刑事责任,订明法庭会考虑个案的整体情况,特别在经济损害方面,顾及侵权物品或有关传播会否取代原作品。
为方便参考,《简明牛津英语词典》(2012年,第12版) 把该等词语界定如下(译文):
戏仿作品:
讽刺作品:
滑稽作品:
模仿作品:
《版权条例》(第528章)第118(1)(g)条:
“任何人如未获版权作品(“该作品”)的版权拥有人的特许而作出以下作为,即属犯罪 —
g) 分发该作品的侵犯版权复制品(但并非为任何包含经销版权作品的侵犯版权复制品的贸易或业务的目的,亦并非在任何该等贸易或业务的过程中分发),达到损害版权拥有人的权利的程度。”
(即现时的“损害性分发罪行”)
参照上条,2014年条例草案拟议的第118(8B)条如下:
“任何人以下述方式侵犯某作品的版权,即属犯罪 —
(b) 向公众传播有关作品(但并非为任何包含为牟利或报酬而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贸易或业务的目的,亦并非在该等贸易或业务的过程中传播),达到损害版权拥有人的权利的程度。” (即拟议的“损害性传播罪行”)
我们自2006年起多次就本港的版权制度广泛谘询公众,其后于2011年6月向立法会提交2011年条例草案,以更新我们的版权法例。当时的主要立法建议包括:
戏仿作品原非2011年条例草案要处理的事宜,但在立法会审议条例草案期间,社会人士对此表达了广泛的意见。立法会法案委员会经详细审议后,支持通过作出适当修订后的条例草案,并要求政府另外就如何在本港的版权制度下处理戏仿作品,征询公众意见。然而,条例草案最终没有恢复二读辩论,并随上届立法会会期结束而失效。
我们在2013年7至11月就戏仿作品谘询公众,在考虑到收集的意见和海外经验后,我们建议为下列用途增设公平处理的版权豁免,方便使用者在合适的情况下,不用向版权拥有人取得授权,使用版权作品,而不会招致民事或刑事责任-
此外,我们会进一步澄清现时版权条例中有关“损害性分发罪行”和拟议的“损害性传播罪行”的条文,以说明政府的政策意图,是打击大规模的盗版行为。法例会澄清对版权拥有人造成损害的刑事责任,订明法庭会考虑个案的整体情况,特别在经济损害方面,顾及侵权物品或有关传播会否有否取代原作品。
2014年条例草案,是由上述这两项新建议连同2011年条例草案的立法建议组成。
目前,《版权条例》赋予版权拥有人多项专有权利,包括在互联网向公众提供版权作品、广播作品或把作品包括在有线传播节目内。尽管如此,我们认为香港的版权制度急需更新,理由如下:
《知识产权协议》第13条订明“各成员对专有权作出的任何限制或例外规定仅限于某些特殊情况,且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也不得无理损害权利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符合“三步检测”标准的规定,政府必须确保例外规定 (a) 仅限于“特别个案”;(b) 与作品的正常利用没有冲突;以及 (c) 没有不合理地损害版权拥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