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是产权,合适的保护,可鼓励创作。但版权保护并非不受限制。让使用者公平地使用版权内容十分重要,不单关乎表达自由,本身也有助促进知识传播,鼓励创意。
现时版权制度下,在以下情况使用他人作品,不会构成侵犯版权–
另外,现行《版权条例》已有60多项条文,订明如属允许作为(如为研究、私人研习、教育、批评、评论和报导时事的目的),可合理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而不会构成侵犯版权。我们在2014年条例草案中亦建议为戏仿和相类作品、评论时事和引用、媒体转换和快取处理等新增多项版权豁免。
上述容许使用版权内容的情况,已涵盖现时在互联网上常见的行为,免除相关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现时《版权条例》第II部的第III分部列有共超过60项条文,容许在特定的情况下(如为研究、私人研习、教育、批评、评论和报导时事的目的),可合理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而不会招致民事和刑事责任。
2014年条例草案建议增设多项版权豁免,方便使用者在合适的情况下,不用向版权拥有人取得授权,使用版权作品,而不会招致侵犯版权的民事或刑事责任。这些版权豁免包括以下用途–
任何人使用版权作品作上述用途,如属公平处理 及符合其他相关条件(如有),将可获民事和刑事的豁免。在裁定某项处理是否公平时,法庭须考虑整体情况,包括以下因素-
此外,如同2011年条例草案,我们也建议为下列用途提供版权豁免–
9 这包括一些常见,有助在网路和传统环境中促进表达自由和讨论,涉及使用版权作品而并无改动原作或戏仿及相类似元素的作品。可能的例子包括引用不同的版权作品如文学或艺术作品、电影或声音纪录,在个人网志和社交媒体网站使用,以助讨论、提供资料和表达意见。
10 快取处理包括服务提供者在代理伺服器上储存网页内容或把内容转成快取数据,以便日后遇到同一撷取要求时,可以迅速提供有关内容。为使数据传送过程顺畅,联线服务提供者在技术上有需要藉快取处理制作短暂存在或附带的复制品。快取处理除有助节省频宽外,也是在互联网上有效传送资料所不可缺少的一环。
11 指把版权作品从一种媒体复制到另一种媒体,或从一种格式复制成另一种格式,以方便观看或聆听。常见的例子,是把声音纪录从镭射唱碟复制到便携式MP3播放器的内置记忆体,即从数码镭射唱碟格式转换成MP3格式。
“引用”是指摘录版权作品(包括电影、声音纪录、广播、照片和传统文字),以提供资料及说明理据,方便对话沟通,可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包括截图。
英国政府正进行立法,参照《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尼尔公约》第10条,为引用他人版权作品提供公平处理豁免,有助使用者在正式作品如学术文献,及非正式作品如网志和社交媒体引用作品,以助说明理据,和参与评论和辩论。豁免的条件包括引用的程度不大于为该特定目的而所需要的程度,及符合公平处理的要求。2014年条例草案的有关建议与上述的条件相若。
法律上,要构成侵权,必须复制原作品的实质部分。即使涉及复制实质部分,如截图属现时或拟议的豁免范围内(如为批评或评论某作品、评论时事、戏仿或引用等目的,并且符合相关的豁免条件,例如属公平处理版权作品、引用的程度不大于为该特定目的而所需要的程度、附有足够的确认声明等),则不会构成侵犯版权。
援引出处的法律要求在某些情况并不适用。在引用、评论时事的豁免下,法例已表明在非合理和切实可行的情况下,不须援引出处(作品及作者名称)。援引出处对原创作者,是一种尊重,对使用者,也是一种保障。戏仿、讽刺的豁免更无援引出处的法律要求。
现时的《版权条例》已为“报导时事”提供公平处理豁免。考虑到“评论时事”和“报导时事”性质相若,为进一步保障表达自由和其他公众利益,我们认为应该予以相同方法处理。因此,我们在2014年条例草案中建议,将“评论时事”纳入在公平处理豁免范围内。
有关“时事”的释义可参考英国法学。正如香港,英国在其《1988年版权、设计及专利法令》中已为“报导时事” 提供公平处理豁免。英国法学已确立应宽松地解释“为报导时事目的”。Copinger and Skone James on Copyright(第16版,2011年)指出–
由此可见,“时事”的意思并不限于“今天或非常近期的事情”。
歌曲的旋律和歌词,以及载有歌曲的声音纪录可受版权所保护。一般来说,公开演唱歌曲或播放声音纪录,录影并上载相关片段至社交网站,涉及复制、公开表演及播放版权作品,以及向公众提供版权作品的复制品,属受版权所限制的行为。 如上载认真演绎他人版权作品的表演属现时或《2014年条例草案》建议新增的豁免范围内(例如为批评或评论某作品、评论时事、戏仿等目的),并符合相关的豁免条件(例如属于公平处理版权作品),则不会构成侵犯版权。
如使用版权作品的行为不属《版权条例》中列出的豁免或允许作为,便须取得有关版权拥有人或版权特许机构的许可。 据我们瞭解,现有的市场商业模式可能已顾及一般使用者的需要。以YouTube为例,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已经和YouTube签订许可协议,授权YouTube传播重新演绎的歌曲(即「自弹自唱(cover-version)」)。除上述与个别机构的授权安排外,YouTube亦开发了内容识别(Content ID)比对系统。以翻唱影片为例,当使用者将影片上传至 YouTube 时,系统会依据版权拥有人提交的档案资料库进行扫描。如果发现与版权拥有人的作品相符的内容,版权拥有人可以自行选择采取不同的行动,例如允许影片继续播放,并让版权拥有人可以与影片上传者分享收益。
旧曲新词是指重新为某首歌曲填上新词。如果只是填上新词而没有复制原有歌词的实质部分,纯以文本表达新词而不涉及复制或演唱原有的音乐部分,并不构成侵权。但如演唱填上新词的歌曲并上载至互联网,或进行录制并分发便有可能构成侵权。
如属现时或拟议的豁免范围内(例如为批评或评论某作品、评论时事、戏仿等目的),并符合相关的豁免条件(例如属公平处理版权作品),便不会构成招致侵犯版权的法律责任。反之,如这些行为不属豁免范围或不符合豁免条件,只是抒发个人情感或展示才艺,我们认为未有充分的公共政策考虑,支持我们为这些作品提供版权豁免。
不过,条例草案亦建议澄清有关现时的“损害性分发”和拟议的“损害性传播”罪行的刑事门槛,在法例中强调如有关分发/传播没有对版权拥有人造成经济损害,特别是不会取代原作品,应不会有刑事责任。这澄清适用于所有使用他人版权作品的行为,不限于某特定类型。
我们对在这轮更新版权制度的工作中采纳这概念作为特别处理的主体有所保留,原因如下–
12 《知识产权协议》第13条订明“各成员对专有权作出的任何限制或例外规定仅限于某些特殊情况,且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也不得无理损害权利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符合“三步检测”标准的规定,政府必须确保例外规定 (a) 仅限于“特别个案”;(b) 与作品的正常利用没有冲突;以及 (c) 没有不合理地损害版权拥有人的合法权益。
不是。2014年条例草案建议新增的版权豁免包括多个方面:
豁免的范围内的作品,绝不受限于“搞笑”类型,而只要它们符合相关的豁免条件(例如属公平处理),皆可获版权豁免,不会构成侵犯版权。
创作自由并非凌驾一切,可受限于其他合理的法律权利。版权是财产权利,受法律保障。我们建议的版权豁免,对财产权利构成限制,必须止于某些特别个案,有充分的公共政策支持。
某些作品不获豁免,只是反映没有公共政策理由,限制他人的财产权利,这并不构成歧视创作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