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引入安全港条文,是希望平衡版权拥有人、使用者和中介者之间的利益,建立一套在法庭诉讼以外,能迅速和有效地处理侵权指控的机制,并非要针对特定的某一类作品。
建议增订的安全港条文,订明联线服务提供者如符合若干条件,包括在得悉其服务平台上出现侵权活动后采取合理措施限制或遏止有关活动,便只须承担有限的法律责任。
对使用者而言,安全港也会提供一个公平、透明的机制,让他们在被指控侵权时,提出异议通知,陈述为何他们的作品不应被移除,这有助保障他们的表达自由。
2014年条例草案建议的安全港条文,当中会有不同的保障,以回应不同持分者的关注,如-
设立安全港,是为联线服务提供者提供额外的保障,确保他们在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况下,毋须为在其服务平台上发生的侵权行为负上金钱上的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第88A 条已清楚订明「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当中并没有对其规模的大小作出限制。根据该条文,「服务提供者」指「藉电子设备或网络(或同时藉两者),提供任何联线服务或为任何联线服务操作设施的人」(但不包括任何透过内联网而提供的服务),即:-
我们相信采用以上定义能令更多希望得到安全港保障的机构及人士受惠。事实上,任何符合此定义的机构及人士,只要跟从安全港条文,便可得到相关保障。
另一方面,拟议第88B(5)(b)条已订明,在任何情况下,即使服务提供者未能符合获安全港条文保障的资格,亦不会对其在侵犯版权的诉讼中,可提出适用的免责辩护构成任何负面影响。
为释除公众对有关机制可能会被滥用的疑虑,投诉的版权拥有人用户均须提供充分和具体的资料,以支持他们的侵权指称和异议通知。例如,投诉人须识别指称被侵权的版权作品、被指称侵权的材料及活动、确认自己为有关作品的版权拥有人或获 授权代版权拥有人行事,以及确认所作出的全部陈述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如投诉人或用户提交虚假陈述,将招致民事和刑事责任(可处第2级罚款及监禁2年)。
联线服务提供者在收到异议通知后,除非投诉人已向其作出书面通知,表明已在香港展开法律程序以寻求与有关材料所关乎的侵权活动相关连的法庭命令,否则应采取合理步骤将其移除的材料还原。
为保障用户的个人私隐,被指控侵权的个人用户可选择要求联线服务提供者在转交其异议通知予投诉人时不披露其个人资料。
在一般情况下,投诉人须先向高等法院申请披露用户的个人资料,并证明这样的披露是必要、相称和合理的。经过法庭审议和批准后,联线服务提供者才需要披露用户的个人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