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申办注册时,必须同时提交一份清单,列明拟申请外观设计注册的所有物品。清单必须按物品所属的类别开列,亦应述明物品所属类别的编号。下文载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按《洛迦诺分类》(第14版)订定的一般分类,这个分类会给予指引,协助你找出物品所属类别。
我们采用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法(《洛迦诺分类》)为我们的外观设计物品分类制度。详情可参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之网页:https://www.wipo.int/classifications/zh/index.html。
注册外观设计记录中的大类及小类显示相关外观设计在注册时的物品分类。有关记录并不会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最新发表的《洛迦诺分类》之版本进行重新的分类。《洛迦诺分类》纯属“管理性质”的分类法;该分类法使外观设计检索更便利,并且在国际层面交换文件时,大大减省重新分类的工作。
按照《洛迦诺分类》,“图形符号、标志、表面图案、纹饰” 的分类是属于大类32小类01。根据《注册外观设计条例》(第522章)第2条,“外观设计”的定义是“藉任何工业程序而应用于某物品的形状、构形、式样或装饰的特色……”,而“物品”则指“任何产制的物品,如物品的任何部分是独立制成和出售的,则包括该部分”。
因此,如你有意就分类属于大类32小类01的“图形符号、标志、表面图案、纹饰”(或其中任何一项)提交外观设计申请注册,你必须指明该等符号、标志、图案或纹饰会应用于什么物品,并按照《洛迦诺分类》述明该(等)物品所属分类的大类和小类。举例说,如你欲就某项纹饰申请外观设计注册,而该纹饰会应用于手提包,你应在外观设计申请表格第D1号物品和分类两栏分别填上“用于手提包的纹饰”和“3-01”,而非“纹饰”和“32-01”。
如你提交的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声称基于一项过往的申请而具有优先权利,而该过往的申请涉及同一项外观设计并已在巴黎公约国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提交,即使该过往的申请的设计被分类为大类32小类01,你仍须按照前段所述在申请表格上注明有关物品和其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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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1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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