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外观设计条例》订有条文,以防止注册外观设计权利被滥用。

无理威胁的补救

凡任何人以通告、公告或其他方式向另一人(「受屈的一方」)威胁提起关于侵犯某注册外观设计(假如有关侵犯被指称是由制造任何作出售或出租用途的物品或进口任何物件所构成,则不在此列)的法律程序,而受屈的一方能证明威胁已经作出,以及他是因有关威胁而受屈的人,则受屈的一方可提出针对该名作出威胁的人的法律程序。然而,关于某项注册外观设计存在的通知本身并不构成提起法律程序的威胁。

注册外观设计拥有人可以透过抗辩书,证明他威胁提起法律程序所关乎的作为属构成对某项注册外观设计的侵犯的作为。在此情况下,受屈的一方并无权获得所申索的济助,除非他能证明该外观设计的注册属无效。

可获得的济助包括:(a)作出宣布谓该等威胁是不能获充分理据支持的;(b) 制止继续作出该等威胁的强制令;以及(c) 损害赔偿。

注册外观设计的撤销

任何人可在法院提起法律程序,以有关外观设计的注册非新设计或因任何其他原因而不属可予注册的外观设计为理由,或基于其他理由,撤销该项外观设计的注册。侵权诉讼中的被告人也可质疑外观设计注册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