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仲裁(修订)条例》(“修订条例”)对《仲裁条例》(第609章)作出修订,修订包括澄清所有知识产权争议均可透过仲裁解决,以及澄清强制执行涉及知识产权的仲裁裁决,并不违反香港公共政策。修订条例刊登于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并可在浏览。

修订条例在《仲裁条例》加入第11A部,载列有关知识产权争议仲裁的新订条文。新订的第11A部已于2018年1月1日(“生效日期”)开始生效(新订第103J条除外;该条于《2016年专利(修订)条例》第123条在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生效当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在生效日期或以后展开的仲裁,及其相关程序。仲裁各方亦可同意将第11A部适用于在生效日期前展开的仲裁及其相关程序。

以下是根据经修订的《仲裁条例》进行有关知识产权争议仲裁的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