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香港属缔约方的国际协议
知识产权法为本地法,例如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赋予的权利只适用于香港特区。但是各项国际条约均规定各缔约成员国或经济体系须承认其他成员国国民的知识产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用于香港特区的主要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包括:
- 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
- 国际版权公约;
- 《商标注册用货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 保护录音制品的制作人,免其制品在未获授权下被复制的《日内瓦公约》;
- 《专利合作条约》;
-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及
- 《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
中国香港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本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符合该组织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订明的标准。
知识产权条约及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