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及未披露商业资料是指在商业环境中具商业价值的机密资料,例如配方、方法、科技、设计、产品规格、商业计划和客户名单等。在香港,商业秘密及未披露商业资料是受普通法中的保密法所保护。当接收或取得资料时,某人如知道或作为一个合理的人应该知道对方希望将有关资料保密,保密责任便会产生。某些工商业习惯或常规也可能会产生保密责任。商业秘密及未披露商业资料的洩露会对拥有人构成不利或会令其竞争对手或其他人获益。违反保密责任的补救方法包括有禁制令、损失赔偿、交出所得利润及交付载有机密资料的材料等。为加强保护商业秘密及未披露商业资料,你应与所有知道有关秘密的人签订不披露协议书

当某知识产权不可注册或你认为专利保护的年期(20年)不够长时,商业秘密及未披露商业资料的保护尤其重要。专利享有限定年期的保护,但商业秘密及未披露商业资料的保护则可延续至当有关资料成为公众知识为止。可口可乐的配方就是长期商业秘密及未披露商业资料的一个好例子。但商业秘密及未披露商业资料不会给予你独家的权利,你的竞争对手可能独立发明一相同的产品或方法或得出相同的意念,而他们可以自由利用开发有关产品、方法或意念

商业秘密及未披露商业资料与专利或版权有何分别?

申请专利须透露发明的详情,换句话说,发明专利的详情不能保密成为商业秘密及未披露商业资料。如前述,专利享有限定年期的保护,但商业秘密及未披露商业资料则只要有关资料继续保持机密便可延续下去。

版权只保护意念及资料表达的方式,而非意念及资料本身。保密法则保护意念及资料的内容,不论其如何表达。就版权保护的作品,法例设有允许行为,但法定允许行为并不适用于受保密法保护的作品。

以上只列出若干有关商业秘密及未披露商业资料的基本原则。请寻求独立专业意见以保护你的商业秘密及未披露商业资料。


不披露协议书 – 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