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提交原授标准专利申请,并无时限。但如果你拟声称因在巴黎公约国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最先提出申请而享有优先权,则须在提交最先申请后12个月内,在香港特区提出原授标准专利申请。
如果你的发明已予披露,而你声称该项披露不会损害你的发明的新颖性(《专利条例》第37B条),便须在发明披露后6个月内,提交原授标准专利申请。
你必需为你的专利申请提交文件和资料。
提交费和公告费须在收到任何构成你的申请的文件后1个月内予以缴付。
在收到你的请求(表格第OP1号)后,本处会向你发出收据,该收据会显示你的申请所获编配的申请编号。
本处会在以下情况就你的原授标准专利申请,设定提交日期:
本处会在设定申请的提交日期后,对你的申请作形式规定的审查;如该项申请在形式规定方面有任何不足之处,本处会通知你在两个月内作出更正。
如无形式规定的不足之处或任何该等不足之处已予更正,本处会发表你的原授标准专利申请,并在香港知识产权公报刊登该项发表的事实的公告。
本处会在申请的提交日期或所声称的最早优先权日期(如适用)后的18个月过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发表该项申请。申请人亦可在表格第OP1号内要求提早发表该项申请。
你须在你的原授标准专利申请的提交日期或所声称的最早优先权日期(如适用)后的三年内(透过提交表格第OP2号)请求专利注册处处长对你的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否则,你的申请会被视作撤回。订明的费用须在提交实质审查请求日期后1个月内予以缴付。
在进行实质审查时,专利注册处处长会审查你的申请是否符合有关的审查规定,尤其包括相关发明的可享专利性,例如该项发明是否新颖、具创造性及能作工业应用。
若你的申请被认为不符合任何审查规定,专利注册处处长会向你发出一则审查通知。你须于该审查通知日期后的四个月内提交书面申述及/或修订你的申请的请求,藉此回应该审查通知。
若专利注册处处长发出进一步审查通知,你须按专利注册处处长要求就你的较早回应予以阐述、修改或厘清。你须在该进一步审查通知日期后的四个月内,提交有关阐述、修改或厘清。
若你未能依期回应专利注册处处长所发出的任何审查通知或进一步审查通知,会使你的申请被视作撤回。
若专利注册处处长经考虑你对任何审查通知及/或进一步审查通知的回应后,仍认为你的申请不符合有关的审查规定,专利注册处处长会作出暂定决定,拒绝批予有关专利。
你可在有关暂定决定日期后的两个月内提交书面申述及/或修订你的申请的请求,藉此提交复核专利注册处处长意见的请求(透过提交表格第OP3号)。
若专利注册处处长维持你的申请不符合有关审查规定的看法,他会据此发出一则复核意见。你可于该复核意见日期后的两个月内提交书面申述、修订你的申请的请求及/或聆讯请求(如专利注册处处长已给予你陈词的机会),藉此回应该复核意见。
若专利注册处处长仍不认为有关规定获符合,他可据此发出一或多则进一步复核意见。你须于有关进一步复核意见日期后的两个月内,就其较早的回应予以阐述、修改或厘清及/或提交聆讯请求(如专利注册处处长已给予你陈词的机会),藉此回应该等进一步复核意见。若你未能于上述时限内回应,会导致专利注册处处长作出最终决定,拒绝批予有关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