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条例》订有条文,以防止专利权利被滥用。这些条文同时适用于标准专利和短期专利。
凡任何人以通告、公告或其他方式向另一人(「受屈的一方」)威胁提起关于侵犯某专利(假如有关侵犯被指称是由制造任何用以推出市场的产品或由使用任何方法而构成,则不在此列)的法律程序,而受屈的一方能证明威胁已经作出,以及他是因有关威胁而受屈的人,则受屈的一方可提出针对该名作出威胁的人的法律程序。然而,关于某一专利存在的通知本身并不构成提起法律程序的威胁。
作为抗辩理由,专利所有人可以证明该威胁所针对的作为构成(或如作出便会构成)侵犯该专利。在此情况下,受屈的一方并无权获得所申索的济助,除非他能证明该专利在有关方面属无效。
作为抗辩理由,专利所有人可以证明该威胁所针对的作为,构成(或如作出便会构成)侵犯该专利。此外,除非该专利就所指称的侵犯已获发实质审查证明书(因而须由受屈的一方证明该专利在有关方面属无效),专利所有人还需要证明该专利在有关方面属有效;及其已遵从任何就专利资料作出的取阅请求,而该项取阅请求,是原告人在展开济助法律程序前作出的。如果专利所有人成功证明以上事项,受屈的一方则无权获得所申索的济助。
可获得的济助包括:(a)作出宣布谓该等威胁是不能获充分理据支持的;(b) 制止继续作出该等威胁的强制令;以及(c) 损害赔偿。
任何人可在法院提起法律程序,就已批予的专利并非一项可享有专利的发明为理由(即该发明并不新颖、并不包含创造性,以及不能作工业应用)或基于其他理由,要求撤销该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被告人也可质疑专利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