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为发明提供保护。发明是指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产品、物质或方法。就一项发明批予的专利授予专利拥有人在某段时限内于某司法管辖区内排除他人使用该发明的权利。
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设有两类专利:
如你选择为你的发明获取长达 20 年的专利保护期,你可通过以下途径申请一项标准专利:
或者,你可选择寻求一项具较短保护期(长达 8 年)的短期专利。
标准专利 | 短期专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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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授标准专利 | 转录标准专利 | ||
保护对象 | 具有较长开发/商品化期的发明 | 具有较短开发/商品化期的简单发明 | |
最长保护期 (受限于妥为缴付续期费的情况下) |
20 年 | 8 年 | |
可享专利的一般要求 | 新颖、包含创造性及能作工业应用的发明 | ||
每项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的数目限制 | 无上限 | 不多于 2 项独立权利要求 | |
提交申请前的要求 | 无 | 就同一发明在香港特区以外的一个指定专利当局提交一项相应专利申请 | 无 |
对支持申请的文件作形式审查 | 批予专利的强制性条件 | ||
就申请专利的发明而言,对该等发明的可享专利性作实质审查 | 批予专利的强制性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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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授标准专利申请能够直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提交,并须由专利注册处处长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后者的审查要求专利注册处处长主要确定寻求保护的发明是否满足可享专利性的要求,例如该发明是否新颖的,包含创造性并能作工业应用。
通过提供直接申请途径以寻求最长为20年的标准专利保护,原授专利制度提供了一种便捷的途径来为发明在香港特区获取标准专利保护。就此而言,原授标准专利的申请通常最适合于保护一项发明(包括一组互有联系以组成单一项发明构思的发明),即该发明: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转录标准专利的批予,以下述三个指定专利局之一所批予的专利注册为基础︰
在“再注册”制度下,申请转录标准专利的先决条件为:申请人须事先向三个指定专利当局的其中一个提交较早的相应专利申请。
转录标准专利申请仅须由专利注册处处长进行形式审查,以确定申请人是否已根据法定要求提交了支持该申请的所需资料和文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短期专利的批予,以下列其中一个查检主管当局所发出的查检报告为基础︰
专利注册处收到短期专利的申请后,会作形式上的审查。形式审查是指就申请表格规定的资料,以及相关证明文件作出的审查。专利注册处不会就申请作出实质的审查,亦即是说,不会审查有关发明的可享专利性,即发明是否具新颖性、包含创造性,以及能否作工业应用。
一项新颖的、包含创造性的及能作工业应用的发明,只要不属被豁除的事项或活动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便属可享专利的发明。被豁除事项的例子包括发现、科学理论及医治人体的外科手术方法。详情请参阅专利审查指引第4节。
一般来说,一项发明的发明人或拥有人有权为其发明申请专利批予。 你可藉不同方式以获得一项发明的拥有权,如根据一份协议委托他人创造该项发明,经由雇佣合约聘请他人创造该项发明或透过转让获得该项发明的拥有权等。
如你想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申请转录标准专利,但却不是指定专利申请中指名为申请人的人士,便须提交一份陈述,连同有关支持文件(例如转让文件的副本),以解释你申请专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