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所作修订之修订日期倒序列出)
修订日期 | 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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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31日 | 修订《拒绝注册的绝对理由》的章节,以加入预备提交证据以证明标记已付诸使用的核对清单,供申请人參考。 |
2009年9月30日 | 修订《更改和更正注册》的章节,以阐明注册处准许申请人经书面要求改正注册纪錄册中的明显错误或遗漏的惯常做法。 《就改正在注册纪錄册中的错误或遗漏提出異议》的章节已重新命名为《处长就错误或遗漏作出的改正》。该章节亦已修订,以阐明《商标条例》第 57(6) 条可适用的情况。 |
2009年9月18日 | 修订《同意、诚实的同时使用及其他特殊情况》的章节,以更新就同意及诚实的同时使用的批注所使用的字眼。 |
2009年6月19日 | 修订《注册续期及恢復注册》的章节,更新在审查恢復注册的要求时须考虑的因素。 |
2009年6月5日 | 修订《反对注册》、《以不予使用为理由撤销注册》及《以不予使用以外的理由撤销注册(包括防御商标、集体商标及证明商标)》的章节,說明理由陈述及陈述不应偏離到证据的范围,而证据应以法定声明或誓章方式在举证阶段提交。 |
2009年5月29日 | 修订《针对处长的决定提出上诉》的章节,以令该章节与经修订后的《高等法院规则》第 100 号命令第 2 条一致,及把第 3 页的若干段落移至第 5 页以令该章节的上文下理更清晰。 |
2009年1月2日 | 修订《拒绝注册的绝对理由》的章节,就“条例第 11(5)(b) 条 ─ 不真诚” 一节阐明注册处惯常的审查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