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所作修订之修订日期倒序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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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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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8日 |
修订《证据》、《反对注册》、《以不予使用为理由撤销注册》、《以不予使用以外的理由撤销注册(包括防御商标、集体商标及证明商标)》及《宣布商标、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注册无效》的章节,突显状书与证据的分别,以及证据须以法定声明或誓章的方式提交的规定。 |
2017年4月21日 | 修订《申请延展时限(根据规则第 13(3) 及 13(6) 条提出的申请除外)》的章节,以澄清规则第 16(3) 及 17(2) 条下的时限,并不属规则第 95 条下的不可延展时限。 |
2017年1月4日 | 修订《分类》及《相互检索目录》的章节。这是因应由2017年1月1日起采纳 2017 年第十一版《尼斯分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