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所作修订之修订日期倒序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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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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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31日 |
加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并已解散公司的商标》的章节,以说明处长在某些情况下(例如他在宣布注册无效或撤销注册法律程序中,知悉涉讼注册商标的拥有人是一间已解散的香港公司)所采取的处理方式。 修订《证据》的章节,以提供更多关于为证据标上页码的指引;澄清应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提出盘问已提交法定声明的人的要求;并反映各种杂项文本修订。 修订《聆讯》的章节,以更新注册处有关提交及送交案例复印本和论点大纲的安排;并反映各种杂项文本修订。 |
2020年6月19日 |
更新下列章节,以显示 – (一)《2020年商标(修订)条例》对条例作出的若干杂项及技术性质的修订,该等修订自2020年6月19日起生效; (二)由同日起采用的新商标表格;及 (三)各种各样的杂项文本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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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6日 |
更新《拒绝注册的绝对理由》的章节,以显示 - (一)根据《国歌条例》(文件 A405),就国歌用于商标申请,在条例新增一项拒绝注册的绝对理由,有关修订自2020年6月12日起生效;及 (二)各种各样的杂项文本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