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版權(修訂)條例下的修訂內容 | 生效日期 | 生效公告 | 知識產權署 新聞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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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業務最終使用者管有侵權作品的刑責範圍至四類作品(包括電腦程式、電影、電視劇或電視電影以及音樂紀錄) 改善為教育界制定的版權豁免制度(包括增訂一項以「公平處理」為原則而應用範圍較廣泛的豁免條文) 新訂允許行為(包括為閱讀殘障人士提供特別版本的版權作品複製品的豁免條文,及為公共行政機構更有效率地處理緊急公眾事務時以「公平處理」為原則使用版權作品的條文) 放寬業務最終使用者使用平行進口的版權物品的規限,及將因經銷平行進口物品而涉及刑責的期限縮短 新訂措施以加強和促進對於侵權罪行的執法 |
二零零七年七月六日 | (版權(修訂)條例制定後正式生效) | – |
新訂在商業上經銷規避器件或提供規避服務以規避用以保護版權作品的科技措施的人士的刑事責任 擴大經銷規避器件或提供規避服務者的民事責任 新訂電影及收錄在聲音紀錄內的作品的租賃權 新訂表演者的精神權利及租賃權 新訂版權擁有人及其專用特許持有人對干擾附帶在版權作品上的權利管理資料的人士以民事程序尋求補救的權利 |
二零零八年四月廿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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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2008年第48號法律公告 |
新聞稿 (繁體版) (簡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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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訂董事或合夥人要就其機構作為業務最終使用者 管有電腦軟件、電影、電視劇、電視電影或音樂(聲音或視像)紀錄的侵權複製品作業務用途的罪行而需負上的刑事責任 新訂規避用以保護版權作品的科技措施的人士的民事責任 |
二零零八年七月十一日 |
及 2008年第142號法律公告 |
新聞稿 |
2007年及2009年版權(修訂)條例下的修訂內容 | 生效日期 | 生效公告 | 知識產權署 新聞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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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訂業務最終使用者就定期或頻密地為分發而製作或分發屬刊印形式的報章、雜誌、期刊及書本中的侵權複製品而需負上的刑事責任,及修訂此刑責的適用範圍 |
二零一零年七月十六日 | 新聞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