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斷公告一旦生效,於處長根據《商標規則》第13條發出的意見通知書内原訂的有關提出書面回應/請求的限期會順延至中斷公告所指明的日期,即緊隨註冊處中斷運作結束日的首個辦公日。根據上述的中斷公告,如限期是在一月二十九日至三十日、二月一日至八日、或二月十日至十四日期間届滿,該限期將延至新限期,即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七日。
在《商標規則》第13(3)或(6)條訂明的條件及要求獲符合的情況下,申請人可提出書面請求,分別延展根據《商標規則》第13(2)或(5)條提交回應/請求的時限。中斷公告一旦生效,申請人需在緊隨註冊處中斷運作結束日的首個辦公日或之前,提出任何根據《商標規則》第13(2)或(5)條的延展時限請求。鑒於上述的中斷公告,申請人需在新限期,即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七日或之前提出延展時限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