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版權條例》,任何人如在沒有有關版權擁有人的允許下,就版權作品製作侵犯版權複製品作出售或出租之用,即屬違法。不過,只有在下述情況下,才算侵犯作品的版權:
影印店舖在沒有有關版權擁有人的特許下,為學生影印整本參考書或教科書,即屬違法。
《版權條例》並無訂明可複製部分的比率。只有當某版權作品的實質部分被複製,才算侵犯該作品的版權。在判斷作品的實質部分有否被複製時,複製材料的“數量”和“質量”須一併被考慮。即使就數量而言只複製了版權作品的很小部分,但假如該部分屬作品的要素,也可構成侵犯版權。
在符合公平處理作品原則的前提下,教師或學生沒有取得授權而複製版權作品作研究或私人研習用途,不屬違法。有關複製作為是否構成對作品的公平處理,須視乎複製的目的及性質、有關作品的性質,以及與整項作品比較,複製部分所佔的數量及實質程度。這屬於《版權條例》訂明的允許作為。影印店舖可為教師或學生進行允許作為範圍內的複製。不過,教師或學生一般不得製作多於一份同一作品複製品或複製整項作品。此外,如影印店舖知道或有理由相信如此複製會造成複製品在差不多相同的時間提供予多於一人作差不多相同的用途,則該影印店舖便不應進行複製。超出研究及私人研習允許作為以外的作為,可構成民事甚或刑事法律責任。
香港的官立及津貼學校一般已與特許機構(例如香港書刊版權授權協會有限公司)簽訂特許協議,可複製印刷作品的多份複製品作教學用途。不過,特許協議通常只容許學校教職員在指明的教育機構範圍內,使用指定的影印機影印。因此,影印店舖應確定有關特許協議是否容許影印店舖代為複製。
知識產權署在二零零二年九月公布《非牟利教育機構影印印刷作品指引》,旨在就非牟利教育機構的教師影印印刷作品作教學用途的問題提供指引。在制訂過程中,知識產權署已就指引內容取得各有關團體的共識。該指引只對簽署贊同指引內容的有關團體具約束力,並只適用於非牟利教育機構,而不適用於牟利教育機構。
根據該指引,在非牟利教育機構授教的教師或其代表,可製作多份複製品作教學用途。不過,以教科書來說,教師必須在有關非牟利教育機構的範圍內進行複製。
根據《版權條例》,任何被控製作侵犯版權複製品作出售或出租之用的人,如能證明他並不知道亦無理由相信有關的複製品是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顧客簽署已為複製某作品取得版權擁有人特許的聲明,可作為證據之用,證明影印店舖並不知道亦沒有理由相信有關的複製品是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不過,有關方面可提出質疑或其他證據,證明影印店舖實際上是知道或有理由相信有關的複製品是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以質疑或反駁上述免責辯護。法院最終會根據所有有關事實和情況作出決定。
大體來說,如文學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或藝術作品的作者已經離世,其作品版權將自其離世該年(公曆年)年終起計的50年內有效。在該50年期間,如沒有取得該作者的所有權繼承人的特許而複製有關作品,仍屬侵犯作品的版權。
就已發表版本而言,版本的排印編排的版權自首次發表該年(公曆年)年終起計的25年內有效。
大部分印刷作品均是受到版權保護的。全球各地的版權作品在香港香港特別行政區均受到保護。如有疑問,應向有關出版社或香港書刊版權授權協會有限公司查詢。
香港考試局出版的作品亦受到版權保護,任何人如要影印有關作品,須向考試局申請特許。
版權是一項自動被賦予的權利。在創作完成後,有關作品即擁有版權。作者無須在香港特區註冊版權,或在作品附上任何聲明或標識,也可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作品均無須辦理任何手續,即可在香港特區受到版權保護,這是香港特區根據國際版權公約必須履行的部分國際義務。
《2004年版權(修訂)條例》在《版權條例》內增訂一項新的罪行,名為"影印店舖罪行"。 根據影印店舖罪行,任何人如為複製服務業務的目的或在該項業務的過程中,管有在書本、雜誌或期刊發表的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翻印複製品,該人即須負刑事法律責任。一直以來,任何人(包括影印店舖)如在沒有有關版權擁有人的允許下,就版權作品製作侵犯版權複製品作出售或出租之用,即屬違法。根據這項現有罪行,控方必須證明某影印店舖製作侵犯版權複製品,這一點可能難以確立。訂立影印店舖罪行旨在方便當局對影印店舖為業務的目的或在該項業務的過程中非法複製書本、雜誌或期刊採取執法和檢控行動。
二零零四年九月一日。
任何人如在複製服務的業務過程中,管有在書本、雜誌或期刊發表的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翻印複製品,即觸犯影印店舖罪行,但如該人能援引法例所載的免責辯護則作別論(見下文問題17至20)。當局會控告管有侵犯版權複製品的人。要決定某人是否"管有"侵犯版權複製品,主要視乎案中事實,特別是該人對該複製品可行使控制權和保管權的程度,以及在關鍵時間,該人對該複製品的意圖。因此,有關店舖的擁有人和其僱員皆可被控以影印店舖罪行。
影印店舖罪行針對包括要約提供翻印複製服務的業務。複製服務無須屬於有關業務的唯一或核心組成部分。因此,文具店的業務如包括向公眾提供影印服務(即使只佔其業務的一小部分),亦可受影印店舖罪行的條文所規限。
影印店舖罪行針對複製服務業務。“複製服務業務”指“為牟利而經營的包括向公眾要約提供翻印複製服務的業務”。如某團體的業務屬非牟利性質,而其複製服務是視為該團體非牟利業務的一部分,該團體不會受影印店舖罪行的條文所規限。不過,如非牟利團體另行經營獨立的"牟利"業務,以牟利的複製服務作為唯一業務或其“牟利”業務的一部分,該團體可能須負上影印店舖罪行所涉的法律責任。在決定某業務是否為牟利時,最重要是考慮業務目的。該業務實際上是否有利可圖與此並無關聯。
被控以影印店舖罪行的人,如證明他不知道亦無理由相信有關的複製品是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被控以影印店舖罪行的人,如證明有關的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並非為複製服務業務的目的或在該業務的過程中製作,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倘若影印店舖只為非由其本身製作的資料提供釘裝服務,該影印店舖可援引上述免責辯護。
被控以影印店舖罪行的人,如證明有關的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並非為複製服務業務的目的或在該業務的過程中製作,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換言之,如該侵犯版權複製品並非由該影印店舖製作,該店舖可引此作為免責辯護。
被控以影印店舖罪行的人,如證明有關的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並非為牟利亦非為報酬而製作,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如該僱員的用意,是把該侵犯版權複製品作為己用,則該侵犯版權複製品便不是為牟利或報酬而製作。在這情況下,該僱員可引此作為免責辯護。
任何人被裁定觸犯影印店舖罪行,可就版權作品的每份侵犯版權複製品處最高罰款5萬港元及最長監禁4年。
是,請參看上文問題1。在現行《版權條例》之下,任何人(包括影印店舖)製作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作出售或出租之用,已屬刑事罪行。對影印店舖而言,影印店舖罪行將不會改變現時罪行的涵蓋範圍;但它將便利打擊牟利複製服務,製作侵犯版權複製品的執法行動和檢控工作,並加強對印刷作品的版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