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條例》(第528章)(「該條例」)賦予印刷作品的版權擁有人若干獨有權利,其中包括複製作品的權利。因此,任何人擬複製受版權保護的印刷作品時,必須事先得到版權擁有人的許可。
為平衡版權擁有人與使用者的權益,雖然有關作品有版權的存在,該條例容許若干與版權作品有關的行為,其中部份與教育界有關。不過,允許的作為須不抵觸版權擁有人對其作品的正常利用,而且不得對版權擁有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不合理損害。
該條例第45條准許教育機構或其代表,在沒有相關的特許計劃下,為教學的目的,在合理的範圍內影印文學、戲劇、音樂及藝術作品。
本指引旨在就非牟利教育機構,為教學的目的,影印印刷作品,對有關複製的可容許程度,提供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