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時版權擁有人和戲仿作者相安無事,部分人更得到版權擁有人的默許創作戲仿,既然如此,為何還要諮詢? 政府的方案,會否收緊戲仿作者的表達自由?

政府的諮詢方案,不會改變以上的法律情況,不會收緊表達自由。

  1. 按現時的《版權條例》,任何人未獲授權 -

    (一)租售侵權複製品[註 1];

    (二)為貿易/業務的目的,或在其過程中分發侵權複製品 (簡稱「商業性分發」) [註 2] ;

    (三)非上述(二)所指的商業性分發,但分發侵權複製品的行為達至損害版權擁有人權利的程度 (簡稱「損害性分發」); 該人或須負上民事、刑事法律責任。這對任何侵權複製品(不論是否戲仿作品)皆適用。

    註 1 - 就刑事法律責任而言,該租售須為貿易/業務的目的,或在其過程中發生。

    註 2 - 就刑事法律責任而言,該分發須為包含經銷侵權複製品的貿易/業務的目的,或在其過程中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