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會。《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旨在更新香港的版權制度,確保制度與時並進,緊貼科技和海外發展。
在現時法例下, 基於下列原因而不構成侵權的戲仿和其他作品,修訂條例後依然不會構成侵權 -
2014年條例草案更建議增設多項版權豁免,方便使用者在合適的情況下,不用向版權擁有人取得授權,使用版權作品,而不會構成民事或刑事責任。這些版權豁免包括以下用途,充分照顧現時在互聯網上常見的活動,保障使用者的表達自由 –
此外,為釋除公眾對現時《版權條例》下“損害性分發罪行”和擬議的 “損害性傳播罪行”5 會影響網絡資訊自由的擔憂,並提高法律的明確性,法例會澄清對版權擁有人造成損害的刑事責任,訂明法庭會考慮個案的整體情況,特別在經濟損害方面,顧及侵權物品或有關傳播會否取代原作品。
為方便參考,《簡明牛津英語詞典》(2012年,第12版) 把該等詞語界定如下(譯文):
戲仿作品:
諷刺作品:
滑稽作品:
模仿作品:
《版權條例》(第528章)第118(1)(g)條:
“任何人如未獲版權作品(“該作品”)的版權擁有人的特許而作出以下作為,即屬犯罪 —
g) 分發該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但並非為任何包含經銷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的貿易或業務的目的,亦並非在任何該等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分發),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的程度。”
(即現時的“損害性分發罪行”)
參照上條,2014年條例草案擬議的第118(8B)條如下:
“任何人以下述方式侵犯某作品的版權,即屬犯罪 —
(b) 向公眾傳播有關作品(但並非為任何包含為牟利或報酬而向公眾傳播作品的貿易或業務的目的,亦並非在該等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傳播),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的程度。” (即擬議的“損害性傳播罪行”)
我們自2006年起多次就本港的版權制度廣泛諮詢公眾,其後於2011年6月向立法會提交2011年條例草案,以更新我們的版權法例。當時的主要立法建議包括:
戲仿作品原非2011年條例草案要處理的事宜,但在立法會審議條例草案期間,社會人士對此表達了廣泛的意見。立法會法案委員會經詳細審議後,支持通過作出適當修訂後的條例草案,並要求政府另外就如何在本港的版權制度下處理戲仿作品,徵詢公眾意見。然而,條例草案最終沒有恢復二讀辯論,並隨上屆立法會會期結束而失效。
我們在2013年7至11月就戲仿作品諮詢公眾,在考慮到收集的意見和海外經驗後,我們建議為下列用途增設公平處理的版權豁免,方便使用者在合適的情況下,不用向版權擁有人取得授權,使用版權作品,而不會招致民事或刑事責任-
此外,我們會進一步澄清現時版權條例中有關“損害性分發罪行”和擬議的“損害性傳播罪行”的條文,以說明政府的政策意圖,是打擊大規模的盜版行為。法例會澄清對版權擁有人造成損害的刑事責任,訂明法庭會考慮個案的整體情況,特別在經濟損害方面,顧及侵權物品或有關傳播會否有否取代原作品。
2014年條例草案,是由上述這兩項新建議連同2011年條例草案的立法建議組成。
目前,《版權條例》賦予版權擁有人多項專有權利,包括在互聯網向公眾提供版權作品、廣播作品或把作品包括在有線傳播節目內。儘管如此,我們認為香港的版權制度急需更新,理由如下:
《知識產權協議》第13條訂明“各成員對專有權作出的任何限制或例外規定僅限於某些特殊情況,且與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衝突,也不得無理損害權利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為符合“三步檢測”標準的規定,政府必須確保例外規定 (a) 僅限於“特別個案”;(b) 與作品的正常利用沒有衝突;以及 (c) 沒有不合理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