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是產權,合適的保護,可鼓勵創作。但版權保護並非不受限制。讓使用者公平地使用版權內容十分重要,不單關乎表達自由,本身也有助促進知識傳播,鼓勵創意。
現時版權制度下,在以下情況使用他人作品,不會構成侵犯版權–
另外,現行《版權條例》已有60多項條文,訂明如屬允許作為(如為研究、私人研習、教育、批評、評論和報導時事的目的),可合理使用他人的版權作品,而不會構成侵犯版權。我們在2014年條例草案中亦建議為戲仿和相類作品、評論時事和引用、媒體轉換和快取處理等新增多項版權豁免。
上述容許使用版權內容的情況,已涵蓋現時在互聯網上常見的行為,免除相關的刑事和民事責任。
現時《版權條例》第II部的第III分部列有共超過60項條文,容許在特定的情況下(如為研究、私人研習、教育、批評、評論和報導時事的目的),可合理使用他人的版權作品,而不會招致民事和刑事責任。
2014年條例草案建議增設多項版權豁免,方便使用者在合適的情況下,不用向版權擁有人取得授權,使用版權作品,而不會招致侵犯版權的民事或刑事責任。這些版權豁免包括以下用途–
任何人使用版權作品作上述用途,如屬公平處理 及符合其他相關條件(如有),將可獲民事和刑事的豁免。在裁定某項處理是否公平時,法庭須考慮整體情況,包括以下因素-
此外,如同2011年條例草案,我們也建議為下列用途提供版權豁免–
9 這包括一些常見,有助在網路和傳統環境中促進表達自由和討論,涉及使用版權作品而並無改動原作或戲仿及相類似元素的作品。可能的例子包括引用不同的版權作品如文學或藝術作品、電影或聲音紀錄,在個人網誌和社交媒體網站使用,以助討論、提供資料和表達意見。
10 快取處理包括服務提供者在代理伺服器上儲存網頁內容或把內容轉成快取數據,以便日後遇到同一擷取要求時,可以迅速提供有關內容。為使數據傳送過程順暢,聯線服務提供者在技術上有需要藉快取處理製作短暫存在或附帶的複製品。快取處理除有助節省頻寬外,也是在互聯網上有效傳送資料所不可缺少的一環。
11 指把版權作品從一種媒體複製到另一種媒體,或從一種格式複製成另一種格式,以方便觀看或聆聽。常見的例子,是把聲音紀錄從鐳射唱碟複製到便攜式MP3播放器的內置記憶體,即從數碼鐳射唱碟格式轉換成MP3格式。
“引用”是指摘錄版權作品(包括電影、聲音紀錄、廣播、照片和傳統文字),以提供資料及說明理據,方便對話溝通,可適用於不同的情况,包括截圖。
英國政府正進行立法,參照《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尼爾公約》第10條,為引用他人版權作品提供公平處理豁免,有助使用者在正式作品如學術文獻,及非正式作品如網誌和社交媒體引用作品,以助說明理據,和參與評論和辯論。豁免的條件包括引用的程度不大於為該特定目的而所需要的程度,及符合公平處理的要求。2014年條例草案的有關建議與上述的條件相若。
法律上,要構成侵權,必須複製原作品的實質部分。即使涉及複製實質部分,如截圖屬現時或擬議的豁免範圍內(如為批評或評論某作品、評論時事、戲仿或引用等目的,並且符合相關的豁免條件,例如屬公平處理版權作品、引用的程度不大於為該特定目的而所需要的程度、附有足夠的確認聲明等),則不會構成侵犯版權。
援引出處的法律要求在某些情況並不適用。在引用、評論時事的豁免下,法例已表明在非合理和切實可行的情況下,不須援引出處(作品及作者名稱)。援引出處對原創作者,是一種尊重,對使用者,也是一種保障。戲仿、諷刺的豁免更無援引出處的法律要求。
現時的《版權條例》已為“報導時事”提供公平處理豁免。考慮到“評論時事”和“報導時事”性質相若,為進一步保障表達自由和其他公眾利益,我們認為應該予以相同方法處理。因此,我們在2014年條例草案中建議,將“評論時事”納入在公平處理豁免範圍內。
有關“時事”的釋義可參考英國法學。正如香港,英國在其《1988年版權、設計及專利法令》中已為“報導時事” 提供公平處理豁免。英國法學已確立應寬鬆地解釋“為報導時事目的”。Copinger and Skone James on Copyright(第16版,2011年)指出–
由此可見,“時事”的意思並不限於“今天或非常近期的事情”。
歌曲的旋律和歌詞,以及載有歌曲的聲音紀錄可受版權所保護。一般來說,公開演唱歌曲或播放聲音紀錄,錄影並上載相關片段至社交網站,涉及複製、公開表演及播放版權作品,以及向公眾提供版權作品的複製品,屬受版權所限制的行為。 如上載認真演繹他人版權作品的表演屬現時或《2014年條例草案》建議新增的豁免範圍內(例如為批評或評論某作品、評論時事、戲仿等目的),並符合相關的豁免條件(例如屬於公平處理版權作品),則不會構成侵犯版權。
如使用版權作品的行爲不屬《版權條例》中列出的豁免或允許作為,便須取得有關版權擁有人或版權特許機構的許可。 據我們瞭解,現有的市場商業模式可能已顧及一般使用者的需要。以YouTube為例,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已經和YouTube簽訂許可協議,授權YouTube傳播重新演繹的歌曲(即「自彈自唱(cover-version)」)。除上述與個別機構的授權安排外,YouTube亦開發了內容識別(Content ID)比對系統。以翻唱影片爲例,當使用者將影片上傳至 YouTube 時,系統會依據版權擁有人提交的檔案資料庫進行掃描。如果發現與版權擁有人的作品相符的內容,版權擁有人可以自行選擇採取不同的行動,例如允許影片繼續播放,並讓版權擁有人可以與影片上傳者分享收益。
舊曲新詞是指重新為某首歌曲填上新詞。如果只是填上新詞而沒有複製原有歌詞的實質部分,純以文本表達新詞而不涉及複製或演唱原有的音樂部分,並不構成侵權。但如演唱填上新詞的歌曲並上載至互聯網,或進行錄製並分發便有可能構成侵權。
如屬現時或擬議的豁免範圍內(例如為批評或評論某作品、評論時事、戲仿等目的),並符合相關的豁免條件(例如屬公平處理版權作品),便不會構成招致侵犯版權的法律責任。反之,如這些行為不屬豁免範圍或不符合豁免條件,只是抒發個人情感或展示才藝,我們認為未有充分的公共政策考慮,支持我們為這些作品提供版權豁免。
不過,條例草案亦建議澄清有關現時的“損害性分發”和擬議的“損害性傳播”罪行的刑事門檻,在法例中強調如有關分發/傳播沒有對版權擁有人造成經濟損害,特別是不會取代原作品,應不會有刑事責任。這澄清適用於所有使用他人版權作品的行為,不限於某特定類型。
我們對在這輪更新版權制度的工作中採納這概念作為特別處理的主體有所保留,原因如下–
12 《知識產權協議》第13條訂明“各成員對專有權作出的任何限制或例外規定僅限於某些特殊情況,且與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衝突,也不得無理損害權利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為符合“三步檢測”標準的規定,政府必須確保例外規定 (a) 僅限於“特別個案”;(b) 與作品的正常利用沒有衝突;以及 (c) 沒有不合理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不是。2014年條例草案建議新增的版權豁免包括多個方面:
豁免的範圍內的作品,絕不受限於“搞笑”類型,而只要它們符合相關的豁免條件(例如屬公平處理),皆可獲版權豁免,不會構成侵犯版權。
創作自由並非凌駕一切,可受限於其他合理的法律權利。版權是財產權利,受法律保障。我們建議的版權豁免,對財產權利構成限制,必須止於某些特別個案,有充分的公共政策支持。
某些作品不獲豁免,只是反映沒有公共政策理由,限制他人的財產權利,這並不構成歧視創作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