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對不會。無論條例草案通過前後,政府均不可能繞過版權擁有人而提出檢控。
《版權條例》的刑責條文中,有關罪行的基本元素,是有關行為沒有獲版權擁有人同意,因而構成侵權。如果版權擁有人不反對或不予追究,執法機關並無任何基礎作刑事上的追查,檢控更無從說起。
具體操作上,如果執法機關面對一項行為有刑事侵權的指控或合理懷疑,執法機關的一項必要工作,就是盡快找到及聯絡版權的合法擁有人,了解該版權擁有人是否反對或追究該行為。只有在版權擁有人追究該行為的情況下,執法機關才有理由考慮進一步的工作。
就算版權人要追究,他必須在接下來的調查過程中,向執法機關提供證據,證實(一)其版權確實存在並且屬版權合法擁有人,及(二)涉案人士的作品確已侵犯其版權。執法機關在取得此等關鍵證據後,並結合其他所需證據,才會將個案交予律政司考慮是否提出檢控。
如過程中版權擁有人未有提供足夠證據,又或改變立場認為作品未有侵權 (例如在訴訟上和解),執法機關不可能繼續調查或進行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