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資料僅供一般參考,並不構成任何法律意見。 新增的版權豁免詳情,請瀏覽這裡。
在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六日制定並實施的《2020年版權(修訂)條例》(《修訂條例》),目的是優化《版權條例》(第528章)(《版權條例》)中與閱讀殘障人士有關的版權豁免,並引入新的允許作為,以容許指明團體與其他司法管轄區內的獲授權實體就便於閱讀格式版進行跨境交換,使現行相關的版權豁免與《關於為盲人、視力障礙者或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獲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馬拉喀什條約》(《馬拉喀什條約》)的標準相符。
根據修訂前的《版權條例》,閱讀殘障人士包括:
《修訂條例》訂明,除上述人士外,閱讀殘障人士亦涵蓋:
版權作品的「便於閲讀格式版」是指可供閱讀殘障人士較易閱讀或使用該版權作品的特別版本,當中可採用包括點字、大字體、電子版本、聲音紀錄或任何其他專門規格等的形式製作的特別版本,有關版本亦可包含引領使用該版權作品的版本的設施,例如讀屏軟件及放大軟件等。
而在製作「便於閲讀格式版」時,要確保該格式版沒有:
根據《修訂條例》,可以使用版權豁免的「指明團體」包括︰
《修訂條例》沒有就「指明團體」設立申請、登記或審核程序。相關團體應根據上述「指明團體」的定義評估其是否可以使用相關版權豁免。
如有關社會企業不是為牟利而成立或營辦,及其一項主要宗旨或主要功能屬慈善性質,或是在其他情況下以促進閱讀殘障人士的福利為務,亦即符合《修訂條例》中「指明團體」的其中一項定義,該社會企業便可使用相關的版權豁免。
根據《版權條例》第40B條,在符合訂明的條件的情況下,如果閱讀殘障人士管有或可合法取用原版文本*,而由於該人的殘疾以致他無法閱讀或使用該原版文本,該人則可以自行或由其他人代為製作該原版文本的便於閲讀格式版,供該人個人使用,而不屬侵犯版權。
相關訂明的條件如下:-
該些原版文本並不包括只屬於由:
音樂(而其中有文字附帶於音樂講出或唱出,或配合音樂講出或唱出)的表演(例如由歌手演唱流行曲的唱片)
而組成的某些聲音紀錄;
* 原版文本是指某文學、戲劇、音樂或藝術作品(及這些作品的語音形式,例如有聲書)的文本。
指明團體可作出以下行為而不屬侵犯版權:─
為閱讀殘障人士製作及供應便於閲讀格式版(《版權條例》第40C條)
上述相關訂明的條件如下:─
除符合上文「答6」中所列的(a)至(e)項以外,指明團體亦必須:
在製作或向閱讀殘障人士供應便於閱讀格式版之前或之後的一段合理時間內,
在製作或供應便於閱讀格式版後,
有關紀錄須載有的資料,請參閲《版權條例》第40E(2)條。
<處理便於閲讀格式版的中間複製品(《版權條例》第40D條)
在符合以下訂明的條件的情況下,對於指明團體在製作便於閱讀格式版的過程中必然產生的中間複製品,該指明團體亦可以管有、借出或轉移中間複製品給另一個可合法製作便於閱讀格式版的指明團體:
有關紀錄須載有的資料,請參閲《版權條例》第40E(4)條。
《修訂條例》訂明,「供應」便於閲讀格式版包括「藉有線或無線的方式提供」及「分發」該便於閲讀格式版。一般而言,
《版權條例》並沒有為供閱讀殘障人士「個人使用」提供定義。一般而言,供「個人使用」可以解釋為供閱讀殘障人士的個人或自身,而非任何其他人的需要而使用,而使用亦不只限於在家居環境。
《版權條例》並沒有為「合理查究」及「合理商業價格」提供定義。版權豁免涉及不同的版權作品,就個別作品而言,作出的查究是否「合理」,以及特別版本的複製品是否可以憑「合理商業價格」取得,需視乎個別個案的實際情況而定(例如有些版權作品出版年代久遠,或者牽涉海外的版權擁有人而引致查究需時)。
《修訂條例》引入新的允許作為(附帶相關條件),容許指明團體與香港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轄區內的獲授權實體就某些版權作品的便於閱讀格式版進行跨境交換,而不屬侵犯版權。
根據《修訂條例》,「獲授權實體」是指在香港以外的團體,而該團體:d
根據新增的《版權條例》第40CA條),在符合訂明的條件的情況下,如果指明團體管有或可合法取用已發表或已公開提供的原版文本*,而閱讀殘障人士無法閱讀或使用該原版文本,指明團體可以作出下列行為,以輸出或供應便於閱讀格式版予在香港以外的獲授權實體而不屬侵犯版權:
相關訂明的條件如下:─
該些原版文本並不包括只屬於由:
指明團體在輸入或取得便於閱讀格式版後,必須
容許版權擁有人在給予合理通知的情況下,於任何合理時間查閱和複製該紀錄。
有關紀錄須載有的資料,請參閲《版權條例》第40E(2B)條。
原版文本是指某文學、戲劇、音樂或藝術作品(及這些作品的語音形式,例如有聲書)的文本。
根據新增的《版權條例》第40CB條,在符合訂明的條件的情況下,指明團體可以為向閱讀殘障人士供應文學、戲劇、音樂或藝術作品的便於閱讀格式版,以供他們個人使用,而自在香港以外的獲授權實體處輸入或取得便於閱讀格式版、管有該便於閱讀格式版、及以該便於閱讀格式版製作及供應更多便於閱讀格式版而不屬侵犯版權。
個別閱讀殘障人士亦可以透過指明團體從獲授權實體輸入或取得所需要的便於閱讀格式版作個人使用。
除了根據相關允許行為而可收取的相關成本外,任何售賣或出租便於閱讀格式版的行為均屬違法,並將被視為售賣或出租侵犯版權複製品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