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日常用品都可能有版權存在。認識版權所涉及的要素並協助保護版權,實屬重要。
版權法既複雜又繁瑣。本文只能就若干重要問題畧作簡介,討論的內容並非巨細無遺,更不能視為法律意見。如須諮詢有關版權法的法律意見,應向律師請教。
一般而言,版權是賦予原創作品擁有人的權利,可以存在於文學作品(如書籍及電腦軟件)、音樂作品(如創作樂曲)、戲劇作品(如舞台劇)、藝術作品(如繪畫、髹掃畫及雕塑品)、聲音紀錄、影片、廣播、有線傳播節目和文學、戲劇及音樂作品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以及表演者的演出等。互聯網傳送的版權作品,也受保護。
事實上,獲賦版權的作品,未必是饒有藝術價值、獨具匠心或創意非凡的。即使簡單如一幀普通的生活照,也可擁有版權。
版權是一項自動賦予的權利。在創作完成後,有關作品即擁有版權。版權與專利、商標及工業外觀設計等其他類別的知識產權不同之處,就是版權毋須在香港特區註冊,也可受香港特區法律保護。事實上,香港特區不設有官方註冊處為版權作品註冊。
版權保護創意。作家、藝術家、設計師、軟件程式設計員及其他專才的精心傑作,必須受保護,也應該受保護,才可營造一個理想的環境,讓創作者盡情發揮創意,並享受辛勞的回報,也讓公眾人士分享創作的成果。
香港是一個充滿創意的城市。本地的電影製作、電視製作、錄音製作、書刊、時裝、珠寶,以及平面美術設計名聞遐邇,廣受海外人士歡迎。香港也是一個國際商貿中心,我們實有責任為本港的投資者提供知識產權(包括版權)的保護,確保他們可以在自由公平的環境下營商。
版權法力求在版權擁有人的權益與整體社會利益之間,取得平衡,一方面容許版權擁有人向使用其作品的人士收取合理報酬,另一方面又容許社會人士取用各種意念及資訊。經常有人說,版權法只保護意念的表現形式或有關的製成品,而意念本身卻未受保護。舉例來說,未經許可而複印某本烹飪書籍,可能已屬侵權行為,但採用其中所載的食譜烹飪,卻並非侵權行為。
香港特區現行的《版權條例》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生效。此不時被檢討和修訂之條例為認可類別的文學、戲劇、音樂及藝術作品、電影、電視廣播及有線傳播節目,以及在互聯網向公眾人士發放的作品,提供全面的保護。此外,作出現場表演的表演者及與表演者訂有獨家錄製合約的人士,也可受法例保障。
作品要在香港特區取得版權保護,毋須辦理任何手續。各地作者的作品,或在世界各地首次發表的作品,都可在香港特區受到版權保護。
由於有不少國際版權公約(例如《伯爾尼公約》、《國際版權公約》、《日內瓦唱片公約》、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均適用於香港特區,故本地創作人的作品也可在世界上大部分國家及地區受到保護。
作品的作者,是作品版權的第一擁有人。因此某本著作的作者,便是該著作的版權擁有人。至於僱員的作品,除非勞資雙方另有協議,否則僱主是版權的第一擁有人。換言之,僱員製作的作品,其版權全屬僱主所有。至於委託作品,版權的擁有權則取決於作者與委托人之間的協議。
民事補救
版權擁有人可循民事途徑控告侵犯其作品版權的人。擁有人可制止的活動因應作品種類而有不同之處;但基本來說,擁有人享有獨有的複製權和分發作品予公眾的權利。擁有人可針對侵權者尋求一切所需的濟助,例如禁制令以制止進一步侵權、交付侵權物品令、披露有關侵權物品之供應及/或交易資料令、損害賠償及訟費裁決。
此外,任何人製造或售賣引致保護版權系統技術失效的產品,亦會招致民事責任。海關亦向版權擁有人提供邊境執法的支援。
刑事制裁
海關負責執行侵犯版權的刑事法例。無論是否已提出檢控,該部門擁有廣泛的搜查和扣押的權力以調查侵權案件,亦有權沒收懷疑侵權複製品。
法例提供涵蓋面廣泛的刑事條文,以保護版權。參與盜版活動的人,例如製作或管有侵權物品作貿易或業務用途,最高刑罰為監禁4年及就每份侵權物品被罰款港幣50,000元。
輸入或輸出盜版物品屬刑事罪行。參與香港境外的盜版活動以期將侵權物品輸入香港亦屬刑事罪行。製造器材作盜版用途的人亦可最多被監禁8年及罰款港幣500,000元。
經銷任何平行進口版權作品(除電腦軟件產品外)、輸入該等作品作經銷、輸入或管有平行進口電影、電視劇、音樂聲音紀錄或音樂視像紀錄作公開放眏或播放,如作品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發表不足15個月,屬刑事罪行。
製作、輸入、輸出或經銷引致保護版權系統技術失效的產品,或提供商業性質服務使顧客能令該等系統失效,均屬刑事罪行。任何違法者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4年及罰款港幣500,000元。
版權的期限基本上延續至有關創作人離世後50年為止。不過,這項基本規則或會視乎作品的類別而稍有變更。
為了在版權擁有人的權益與公眾利益之間取得平衡,法律容許若干例外情況。只有當某項作品的實質部分被人採用時,才算是侵犯版權。這是關乎質而非量的問題。舉例來說,假如某樂曲內某節容易上口的樂句被人抄襲,即使有關的樂句很短,也可構成侵權行為。
在若干條件的規限下,法例容許公眾人士合理使用版權作品,以便進行研究、私人研習、批評、評論和新聞報導,也准許圖書館及學校合理使用版權作品。不過,使用者仍須小心,以免侵犯版權。舉例來說,複印某本書的大部分內容,可能會構成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