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申辦註冊時,必須同時提交一份清單,列明擬申請外觀設計註冊的所有物品。清單必須按物品所屬的類別開列,亦應述明物品所屬類別的編號。下文載述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按《洛迦諾分類》(第14版)訂定的一般分類,這個分類會給予指引,協助你找出物品所屬類別。
我們採用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發表的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法(《洛迦諾分類》)為我們的外觀設計物品分類制度。詳情可參考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之網頁:https://www.wipo.int/classifications/zh/index.html。
註冊外觀設計記錄中的大類及小類顯示相關外觀設計在註冊時的物品分類。有關記錄並不會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最新發表的《洛迦諾分類》之版本進行重新的分類。《洛迦諾分類》純屬“管理性質”的分類法;該分類法使外觀設計檢索更便利,並且在國際層面交換文件時,大大減省重新分類的工作。
按照《洛迦諾分類》,“圖形符號、標誌、表面圖案、紋飾” 的分類是屬於大類32小類01。根據《註冊外觀設計條例》(第522章)第2條,“外觀設計”的定義是“藉任何工業程序而應用於某物品的形狀、構形、式樣或裝飾的特色……”,而“物品”則指“任何產製的物品,如物品的任何部分是獨立製成和出售的,則包括該部分”。
因此,如你有意就分類屬於大類32小類01的“圖形符號、標誌、表面圖案、紋飾”(或其中任何一項)提交外觀設計申請註冊,你必須指明該等符號、標誌、圖案或紋飾會應用於什麼物品,並按照《洛迦諾分類》述明該(等)物品所屬分類的大類和小類。舉例說,如你欲就某項紋飾申請外觀設計註冊,而該紋飾會應用於手提包,你應在外觀設計申請表格第D1號物品和分類兩欄分別填上“用於手提包的紋飾”和“3-01”,而非“紋飾”和“32-01”。
如你提交的外觀設計註冊申請聲稱基於一項過往的申請而具有優先權利,而該過往的申請涉及同一項外觀設計並已在巴黎公約國或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提交,即使該過往的申請的設計被分類為大類32小類01,你仍須按照前段所述在申請表格上註明有關物品和其類別。
|
||||||||||||||||
---|---|---|---|---|---|---|---|---|---|---|---|---|---|---|---|---|
類別 1 食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