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觀設計”指藉任何工業程序而應用於某物品的形狀、構形、式樣或裝飾的特色。
各種產品的外觀設計均可註冊,包括電腦、電話、鐳射唱片機、紡織品、珠寶和手錶。
註冊外觀設計只保護產品的外觀,例如電腦顯示器的外觀。外觀設計的註冊並不保護外觀設計產品的運作方式。產品的運作方式是受到專利法例保護,電腦軟件則受版權法例保護。
註冊外觀設計的擁有人有權阻止其他人製造、輸入、使用、出售或出租其外觀設計產品。
註冊外觀設計保護的有效期最長為25年,每五年續期一次。
外觀設計在提交日期或聲稱具有優先權利日期時必須是新的,方可註冊。新外觀設計是指:
在提交申請前披露一項外觀設計可能會損害其新穎性,並可能導致該註冊因不是新外觀設計而告無效。
因此,要取得一項有效的註冊,外觀設計擁有人須在香港特區或世界上任何其他地方推出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前申請註冊。
外觀設計註冊申請僅須由外觀設計註冊處處長進行形式審查,以確定申請人是否已根據法定要求提交了支持該申請的所需資料和文件。外觀設計註冊處一般不會對申請作實質的審查,亦即是說,不會審查有關外觀設計的可予註冊性,即有關外觀設計是否新的設計,以及物品的外觀能否具吸引視線和肉眼可以判別的特色。儘管如此,如從該項申請的表面看來,外觀設計註冊處處長斷定該項外觀設計並非新外觀設計或因任何其他理由而不屬可予註冊的外觀設計,他可拒絕有關的註冊申請。
不可予註冊的外觀設計包括:
你的外觀設計一經註冊,你便可以就有關物品擁有該外觀設計的專有權利。任何人在營商過程或業務運作中未經你同意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把該外觀設計用於相同或類似的物品上,即屬侵權,你可以就此採取法律行動。
香港特區的外觀設計註冊制度提供地域性保護。外觀設計即使已獲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外觀設計註冊處註冊,亦不會自動在香港特區受到保護。要在香港特區得到保護,外觀設計必須根據香港特區的註冊《外觀設計條例》(第522章)及《註冊外觀設計規則》(第522A章)註冊。
祇有外觀設計擁有人才有權為該外觀設計申請註冊。任何人士藉委託他人創作一項外觀設計,或經由僱聘合約、轉讓等,均可取得擁有權而成為該外觀設計的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