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註冊你的產品的外觀設計,可保護你的外觀設計,以防他人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在香港製造、輸入、出售或出租你的外觀設計產品。如你打算在香港製造、輸入、出售或出租你的外觀設計產品(或特許他人這樣做),便應在香港註冊你的外觀設計。
一般來說,知識產權的保護為地域性,即使你已在內地或世界其他地方申請把外觀設計註冊,你的外觀設計不會自動在香港獲得註冊外觀設計的保護。
就算你的外觀設計不在香港註冊,根據你原來的外觀設計繪圖生產的物品,仍可受版權法例保護,保護期為15年,由該物品首次推出市場起計。不過,版權法例所提供的保護是有限制的。如他人在沒有抄襲的情況下獨立創作出相同或類似的外觀設計,這不構成侵犯版權行為。但如外觀設計已註冊,即使其他人相同或類似的外觀設計是獨立的創作,註冊擁有人也可憑籍有關註冊而提出侵權訴訟。把外觀設計註冊,對維護你本身的權益有利。
任何人士可在知識產權署的網上檢索系統,查閱有關已在香港註冊的外觀設計的資料。
有關外觀設計在香港註冊的資料,會在香港知識產權公報發表。
你應諮詢專門處理知識產權事務的代理人或律師事務所的專業意見,以保障你的權益。
一般來說,註冊外觀設計的擁有人或專用特許持有人,可就在外觀設計註冊證明書發出後的侵權行為,提出民事訴訟。
不需要。你本人或你的代理人均可在香港為你的外觀設計提交註冊申請,但你需要提供一個香港的地址以便註冊處送達文件。
如果你委託代理人代為提交你的外觀設計的註冊申請,你的代理人須向處長提供他在香港的居住地址或進行業務活動的地址。
我們建議你向專門處理知識產權事務的代理人或律師事務所尋求專業意見。你必須確保你在香港提交的註冊申請,不會損害你可能在其他國家提出的申請。在某些情況下,僅註冊產品的外觀設計,未必能為你的產品提供足夠的知識產權保護。
你必須提供一個你在香港的居住地址或進行業務活動的地址。否則,處長不會承認你是一名代理人。
只有新的外觀設計,方可註冊。倘若你在提交外觀設計的註冊申請前以任何形式披露你的外觀設計,例如在產品目錄上發表、發出訂單製造該外觀設計的產品、或在展覽中展出有關產品,在提交註冊申請當日,你的外觀設計將不會被視為新的外觀設計。因此,在提交註冊申請前,你必須把你的外觀設計保密。否則,即使你的外觀設計獲得註冊,在申請前披露你的外觀設計亦可能導致你的註冊外觀設計的有效性在其後受到質疑。
只有在少數情況下,外觀設計的新穎性不會因在先披露而受損。《註冊外觀設計條例》第9條已作出有關規定,並包括保密披露。假如你有需要在提交註冊申請前披露你的外觀設計,你應先諮詢專業人士的意見,以確保你的外觀設計的披露可作為保密披露。
如果你為你的外觀設計在香港申請註冊前,在"正式國際展覽"(根據《註冊外觀設計條例》第9(3)條,"正式國際展覽"是指符合1928年簽訂的《國際展覽公約》條款的展覽)中展示你的外觀設計,而你在該展覽開幕後的6 個月內向處長提交你的外觀設計註冊申請,有關的展示不會令你的外觀設計失去新穎性。但請注意,這類展覽甚少舉行,而且並非每個在香港舉行的展覽都屬於《註冊外觀設計條例》所指的"正式國際展覽",因此如果你打算在提交註冊申請前在展覽中披露你的外觀設計,你必須核實有關展覽的性質。
有關正式國際展覽的最新資料,可向國際展覽局查詢,地址為“34, Avenue d'Iéna, 75116, France”或瀏覽網址:https://www.bie-paris.org。
如你的申請妥當,註冊處會在申請起計三個月內發出註冊證明書。由2024年6月28日起,合資格的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將獲發電子版本的註冊證明書。
如欲收取電子版本的註冊證明書,你需要:
1. 提前並在「接納外觀設計申請通知書」的發出日期起兩星期內向外觀設計註冊處提出書面請求;及 2. 儘快透過 https://efiling.ipd.gov.hk 登記成為註冊電子提交服務用戶。
你可以提前並在「接納外觀設計申請通知書」的發出日期起兩星期內向外觀設計註冊處提出書面請求。
你需要向知識產權署的註冊處提交申請。
你可以向專門處理知識產權事務的代理人或律師事務所,就提交申請徵詢意見。
我們網頁上的申請外觀設計註冊部分已詳述在香港申請外觀設計註冊所需的手續和文件。 外觀設計註冊申請表格和其他表格樣本,可在本網頁下載。
填寫外觀設計表格第D1號02(d)部分(紙張表格)/第D1號03(d)部分(電子表格)的“申請人類別”欄位時或外觀設計表格第D5號05(d)部分的“新申請人/擁有人類別”欄位時,你必須標示你是個人、法人團體或非法人團體。
我們採用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發表的《洛迦諾分類》作為我們的外觀設計物品分類制度。《洛迦諾分類》純屬“管理性質”的分類法;該分類法使外觀設計檢索更便利,並且在國際層面交換文件時,大大減省重新分類的工作。你可在http://www.wipo.int/classifications/fulltext/locarno/enmn01.htm(只有英文及法文版)查閱最新版本的《洛迦諾分類》。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第2條把“物品”界定為“任何產製的物品,如物品的任何部分是獨立製成和出售的,則包括該部分”。因此,你應按照這個定義,在外觀設計註冊申請表格第D1號上說明申請外觀設計註冊的物品(不論是產製的物品或物品的部分)。
舉例來說,如欲就手提包的裝飾申請外觀設計註冊,在外觀設計註冊申請表格第D1號上填寫的物品和分類應分別為用於手提包的裝飾和3-01。
物品陳述須指明應用外觀設計的物品。你的申請須包括在外觀設計註冊申請表格第D1號的05部分中所填寫的物品陳述。陳述必須具體,不應使用含糊不清、一般或描述性的術語、花巧的名稱或商標。物品陳述須以中英文作出,兩者的意思應當一致,各不得超過50字。
你的申請(除包括紡織品在內的部分外觀設計註冊申請外)須載有新穎性陳述,描述外觀設計中你認為具新穎性的特色。你可聲稱有關物品的形狀、構形、式樣或裝飾具有新穎性。新穎性陳述通常可如下表達:
The features of the design for which novelty is claimed are the (*shape, configuration, pattern or ornament) of the article as shown in the representations.
表述所顯示的物品的(*形狀、構形、式樣或裝飾)是聲稱具有新穎性的外觀設計特色。〔*刪去不適用者〕
中英文的新穎性陳述必須填在申請表上。
“物品套件”是指兩件或多於兩件一般性質相同、應用相同(或經某些更改)的外觀設計(該更改須符合《註冊外觀設計條例》第2條“物品套件”的定義中所指的更改),並通常一起出售或使用的物品(例如一套茶具包括茶壺及茶杯)。
物品套件的新穎性陳述須指出物品套件中的物品具有相同(或相當類似)的形狀、構形、式樣及/或裝飾的特色(例如一套茶具中的物品有著相同的式樣)。
不需要。你只需提交一份聲稱具有優先權証明書的副本。
否。如該文件的譯本已述明翻譯人員的姓名及其公職身份(如有的話),你可提交一份該譯本的副本。
如你就你的外觀設計註冊申請作出修訂,而該修訂將一項或多於一項外觀設計從你的申請中摒除,則你可於申請待決的期間,隨時把被摒除的外觀設計轉移至新的申請,稱為"分開申請"。
任何分開申請均享有原先申請的提交日期和優先權日期。
某些時限不可延展(例如《註冊外觀設計條例》第15(1)條有關優先權的聲稱及《註冊外觀設計規則》第29(2)條有關外觀設計註冊的續期)。就這些時限而言,處長並沒有酌情權批予延展時限。
就可延展的時限而言,延展時限的請求可在有關期間屆滿之前或之後提交(例如《註冊外觀設計規則》第22(2)條有關更正形式上的規定方面的不足之處)。
我們理解到,在不可抗力的情況(如地震或其他天災)下,受影響的申請人或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可能難以就其外觀設計註冊申請或註冊外觀設計的事宜,在指明的時限內適時採取行動。基於法定責任和權力所限,我們並沒有酌情權一律啟動時限延展。
在這期間,你應審視你的外觀設計註冊申請或已註冊外觀設計的提交事宜,並根據《註冊外觀設計條例》及《註冊外觀設計規則》,在適當的情況下,考慮是否需要在指明的時限屆滿前提交延展時限的要求,以維護你的立場。在審批有關延展時限的要求時,我們會考慮到受影響的申請人或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所面對的特殊情況,並根據每宗個案本身情況而作出決定。
凡根據《註冊外觀設計條例》及《註冊外觀設計規則》,向註冊處提交文件,有關提交文件時間的計算方法為:如在提交文件時限的最後一天當天全日或當天的其中部分時間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信號”)生效或極端情況存在,則該期限會延展至隨後的註冊處辦公日。
即使信號或極端情況在當天的其中部分時間分別生效或存在,而生效或存在時間在註冊處的辦公時間以外,前段所述的颱風、暴雨警告及極端情況安排仍然適用。舉例說,如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只在提交文件時限最後一天當天的凌晨一時至三時這段期間生效,期限仍會延展至隨後的註冊處辦公日。
欲知詳情,請參閱二零二四年二月十六日公布於香港知識產權公報的“商標註冊處、專利註冊處及外觀設計註冊處的辦公時間及辦公日公告”(d)段。
一般而言,該期限會順延至緊隨註冊處中斷運作結束日的下一個或首個辦公日。儘管該期限獲延展,但如果有關續期費是在原有期限屆滿後但在獲延展的期限屆滿前通過我們的電子提交系統繳付,則由於系統的限制,該系統仍會要求你就「遲交」的款項繳付附加費用。在這種情況下,你完全有權在事後要求退還該附加費用。
儘管我們會盡力更新網上的外觀設計註冊紀錄冊上的記項,但在特殊個案中仍可能存有差異。如果你留意到你的外觀設計註冊申請或已註冊外觀設計的狀態未有正確顯示在網上的註冊紀錄冊上,請與我們聯絡,以便我們跟進。
繳付在處長席前的任何事項或程序費用而送達的現金(即郵寄現金或投放現金於本署所設置的投遞箱(如有)),本處一概不接受。
如送達的現金附有擬提交予處長的表格/文件,該送達的現金在不予被接納時亦會導致該等表格/文件不獲接納。此情況可嚴重損害提交者的權益,例如﹕
對因或關乎現金的送達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政府一概不負責。
有關退款的規條如下:
凡出於錯誤而繳付費用或繳付的費用超過所指明的款額,則註冊處會退回錯誤繳付或多付的款額。
註冊處不會接受任何欠付郵資或郵資不足的郵件。請在投寄郵件前確保已支付足夠郵資。任何郵資不足的郵件會由香港郵政安排退回或銷毀。 詳情請參閱香港郵政網頁。
否。在香港註冊的外觀設計,只能在香港獲得保護。如欲獲得香港以外地方的保護,你便須向你擬尋求保護的國家或地區,逐一提出註冊申請。有見及此,你可能需要向專門處理知識產權事務的代理人或律師事務所,就你在香港以外的申請徵詢專業意見。
如你在香港申請外觀設計註冊後之六個月內,於內地或任何巴黎公約國或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為你的外觀設計尋求保護,及後的相應申請便可享有優先權。如欲進一步了解於內地以香港之外觀設計申請為基礎而聲稱具有優先權之相關規定和程序,請參閱以下問題。
可以。如你最先於香港提交外觀設計的註冊申請 (“香港申請”) ,你可以香港申請為基礎,為其後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就相同主題提交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 (“內地申請”) 聲稱具有優先權。 如要聲稱具有優先權,申請人必須在香港申請的提交日期後之6 個月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內地申請。
相關文件要求如下:
申請人亦須在提交內地申請後的3個月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由知識產權署正式核證的香港申請文件之副本。
如欲向知識產權署取得經核證的文件副本,申請人應向註冊處提交表格第D10號 ,並繳付訂明費用。為了在內地聲稱具有優先權,申請人可要求註冊處核證由下列文件所組成的香港申請文件之副本:
申請人如未能提供書面聲明或未能在指定期限內提交香港申請文件之副本,將被視為沒有聲稱具有優先權。
申請人可就內地申請,聲稱具有一項或多於一項優先權。如申請人以多項香港申請為基礎而聲稱具有優先權,則內地申請的優先權期限自最早的優先權的日期起計。
你可以考慮採取下列的策略保護你的外觀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