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外觀設計申請表格第D1號須知

物品分類 — 大類32小類01

  1. 申請外觀設計註冊時,你必須在外觀設計申請表格第D1號註明有關外觀設計會應用於什麼物品,以及該(等)物品的類別編號。所有物品均須按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洛迦諾分類法》(http://www.wipo.int/classifications/fulltext/locarno/enmn01.htm)(只有英文及法文版)分類,敬請留意。
  2. 按照《洛迦諾分類法》,“ 圖形符號、標誌、表面圖案、紋飾” 的分類是屬於大類32小類01。根據《註冊外觀設計條例》(第522章)第2條,“外觀設計” 的定義是“藉任何工業程序而應用於某物品的形狀、構形、式樣或裝飾的特色…” ,而“物品” 則指“任何產製的物品,如物品的任何部分是獨立製成和出售的,則包括該部分”。
  3. 因此,如你有意就分類屬於大類32小類01的“圖形符號、標誌、表面圖案、紋飾”(或其中任何一項)提交外觀設計申請註冊,你必須指明該等符號、標誌、圖案或紋飾會應用於什麼物品,並按照《洛迦諾分類法》述明該(等)物品所屬分類的大類和小類。舉例說,如你欲就某項紋飾申請外觀設計註冊,而該紋飾會應用於手提包上,你應在外觀設計申請表格第D1號物品和分類兩欄分別填上“用於手提包的紋飾”和“3-01”,而非“紋飾”和“32-01”。
  4. 如你提交的外觀設計註冊申請聲稱基於一項過往的申請而具有優先權利,而該過往的申請涉及同一項外觀設計並已在巴黎公約國或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提交,即使該過往的申請的設計被分類為大類32小類01,你仍須按照第3段所述在申請表格上註明有關物品和其類別。
下載表格第 D1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