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外觀設計條例》訂有條文,以防止註冊外觀設計權利被濫用。
凡任何人以通告、公告或其他方式向另一人(「受屈的一方」)威脅提起關於侵犯某註冊外觀設計(假如有關侵犯被指稱是由製造任何作出售或出租用途的物品或進口任何物件所構成,則不在此列)的法律程序,而受屈的一方能證明威脅已經作出,以及他是因有關威脅而受屈的人,則受屈的一方可提出針對該名作出威脅的人的法律程序。然而,關於某項註冊外觀設計存在的通知本身並不構成提起法律程序的威脅。
註冊外觀設計擁有人可以透過抗辯書,證明他威脅提起法律程序所關乎的作為屬構成對某項註冊外觀設計的侵犯的作為。在此情況下,受屈的一方並無權獲得所申索的濟助,除非他能證明該外觀設計的註冊屬無效。
可獲得的濟助包括:(a)作出宣布謂該等威脅是不能獲充分理據支持的;(b) 制止繼續作出該等威脅的強制令;以及(c) 損害賠償。
任何人可在法院提起法律程序,以有關外觀設計的註冊非新設計或因任何其他原因而不屬可予註冊的外觀設計為理由,或基於其他理由,撤銷該項外觀設計的註冊。侵權訴訟中的被告人也可質疑外觀設計註冊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