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香港屬締約方的國際協議
知識產權法為本地法,例如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賦予的權利只適用於香港特區。但是各項國際條約均規定各締約成員國或經濟體系須承認其他成員國國民的知識產權。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應用於香港特區的主要知識產權國際條約包括:
- 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
- 保護文學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
- 國際版權公約;
- 《商標註冊用貨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
- 保護錄音製品的製作人,免其製品在未獲授權下被複製的《日內瓦公約》;
- 《專利合作條約》;
- 《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
-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
-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及
- 《關於為盲人、視力障礙者或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獲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馬拉喀什條約》。
中國香港是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本港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符合該組織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訂明的標準。
知識產權條約及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