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憑藉以下任何交易、文書和事件而取得某項專利或專利申請的任何權利,或在某項專利或專利申請下的任何權利,請提交表格第P19號及費用以更新專利註冊處紀錄。

  1. 轉讓;
  2. 按揭或批予抵押;
  3. 特許或再授特許的批予或轉讓,或特許或再授特許的按揭;
  4. 藉遺產代理人的允許而作出的專利,專利申請或任何該等權利的歸屬;
  5. 法院或其他主管當局所作的將某專利或專利申請或任何該等權利移轉的任何命令或指示。

如表格P19號由轉讓人、按揭人、批予特許人或抵押人簽署或由他人代其簽署,則無須提交文件證據。否則,該項申請須附同足以證明該等交易、文書或事件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