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條例》訂有條文,以防止專利權利被濫用。這些條文同時適用於標準專利和短期專利。

無理威脅的補救

凡任何人以通告、公告或其他方式向另一人(「受屈的一方」)威脅提起關於侵犯某專利(假如有關侵犯被指稱是由製造任何用以推出市場的產品或由使用任何方法而構成,則不在此列)的法律程序,而受屈的一方能證明威脅已經作出,以及他是因有關威脅而受屈的人,則受屈的一方可提出針對該名作出威脅的人的法律程序。然而,關於某一專利存在的通知本身並不構成提起法律程序的威脅。

有威脅指稱標準專利遭侵犯

作為抗辯理由,專利所有人可以證明該威脅所針對的作為構成(或如作出便會構成)侵犯該專利。在此情況下,受屈的一方並無權獲得所申索的濟助,除非他能證明該專利在有關方面屬無效。

有威脅指稱短期專利遭侵犯

作為抗辯理由,專利所有人可以證明該威脅所針對的作為,構成(或如作出便會構成)侵犯該專利。此外,除非該專利就所指稱的侵犯已獲發實質審查證明書(因而須由受屈的一方證明該專利在有關方面屬無效),專利所有人還需要證明該專利在有關方面屬有效;及其已遵從任何就專利資料作出的取閱請求,而該項取閱請求,是原告人在展開濟助法律程序前作出的。如果專利所有人成功證明以上事項,受屈的一方則無權獲得所申索的濟助。

可獲得的濟助包括:(a)作出宣布謂該等威脅是不能獲充分理據支持的;(b) 制止繼續作出該等威脅的強制令;以及(c) 損害賠償。

專利的撤銷

任何人可在法院提起法律程序,就已批予的專利並非一項可享有專利的發明為理由(即該發明並不新穎、並不包含創造性,以及不能作工業應用)或基於其他理由,要求撤銷該專利。侵權訴訟中的被告人也可質疑專利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