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為發明提供保護。發明是指具新穎性和創造性的產品、物質或方法。就一項發明批予的專利授予專利擁有人在某段時限內於某司法管轄區內排除他人使用該發明的權利。
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設有兩類專利:
如你選擇為你的發明獲取長達 20 年的專利保護期,你可通過以下途徑申請一項標準專利:
或者,你可選擇尋求一項具較短保護期(長達 8 年)的短期專利。
標準專利 | 短期專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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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授標準專利 | 轉錄標準專利 | ||
保護對象 | 具有較長開發/商品化期的發明 | 具有較短開發/商品化期的簡單發明 | |
最長保護期 (受限於妥為繳付續期費的情況下) |
20 年 | 8 年 | |
可享專利的一般要求 | 新穎、包含創造性及能作工業應用的發明 | ||
每項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的數目限制 | 無上限 | 不多於 2 項獨立權利要求 | |
提交申請前的要求 | 無 | 就同一發明在香港特區以外的一個指定專利當局提交一項相應專利申請 | 無 |
對支持申請的文件作形式審查 | 批予專利的強制性條件 | ||
就申請專利的發明而言,對該等發明的可享專利性作實質審查 | 批予專利的強制性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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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授標準專利申請能夠直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提交,並須由專利註冊處處長進行形式和實質審查。後者的審查要求專利註冊處處長主要確定尋求保護的發明是否滿足可享專利性的要求,例如該發明是否新穎的,包含創造性並能作工業應用。
通過提供直接申請途徑以尋求最長為20年的標準專利保護,原授專利制度提供了一種便捷的途徑來為發明在香港特區獲取標準專利保護。就此而言,原授標準專利的申請通常最適合於保護一項發明(包括一組互有聯繫以組成單一項發明構思的發明),即該發明: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轉錄標準專利的批予,以下述三個指定專利局之一所批予的專利註冊為基礎︰
在“再註册”制度下,申請轉錄標準專利的先決條件為:申請人須事先向三個指定專利當局的其中一個提交較早的相應專利申請。
轉錄標準專利申請僅須由專利註冊處處長進行形式審查,以確定申請人是否已根據法定要求提交了支持該申請的所需資料和文件。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短期專利的批予,以下列其中一個查檢主管當局所發出的查檢報告為基礎︰
專利註冊處收到短期專利的申請後,會作形式上的審查。形式審查是指就申請表格規定的資料,以及相關證明文件作出的審查。專利註冊處不會就申請作出實質的審查,亦即是說,不會審查有關發明的可享專利性,即發明是否具新穎性、包含創造性,以及能否作工業應用。
一項新穎的、包含創造性的及能作工業應用的發明,只要不屬被豁除的事項或活動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便屬可享專利的發明。被豁除事項的例子包括發現、科學理論及醫治人體的外科手術方法。詳情請參閱專利審查指引第4節。
一般來說,一項發明的發明人或擁有人有權為其發明申請專利批予。 你可藉不同方式以獲得一項發明的擁有權,如根據一份協議委託他人創造該項發明,經由僱傭合約聘請他人創造該項發明或透過轉讓獲得該項發明的擁有權等。
如你想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申請轉錄標準專利,但卻不是指定專利申請中指名為申請人的人士,便須提交一份陳述,連同有關支持文件(例如轉讓文件的副本),以解釋你申請專利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