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你打算向商標註冊處處長、專利註冊處處長、外觀設計註冊處處長(“處長”)就任何可註冊的知識產權提交註冊申請或在處長席前進行法律程序,你可以選擇自行處理或委任代理人代你處理。兩種做法均是法律允許的。
然而,如你對涉及知識產權的獲取、保護、有效性、管理、開發利用、商業化或强制執行的關鍵事宜有任何實質的疑慮或問題,你可以諮詢稱職的顧問,亦可在處長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中的任何階段,委任該顧問擔任你的代理人,以保障你的合法權利及權益。
代理人可以代以下人士行事和簽署:註冊知識產權的申請人、知識產權的註冊擁有人或與處長席前進行的任何法律程序有關的其他人。代理人還可以幫助你管理你的知識產權組合,包括你的知識產權續期。
另一方面,代理人不能代表其代為行事的人士作出法定聲明或訂立誓章(除非他親身知悉有關事實),或發出或撤銷授權書。
只有居於香港的人士或在香港經營業務的合夥商行或公司才可以在處長席前進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以代理人的身分行事。因此,在選擇代表你進行處長席前的法律程序的代理人時,你應確保有關代理人必須在香港有其居住的處所的地址或其進行業務活動的處所的地址。
具備或不具備專業資格的人士都可以擔任知識產權代理人。就委任代理人作出知情的選擇以滿足你對代理服務的期望和需要而言,預先(尤其就有關候選代理人的資歷(例如資格、經驗及往績)、專業彌償保險的覆蓋範圍(如有的話)及服務收費水平)作出查詢是明智之舉。如你的個案涉及複雜或具爭議的事實及/或法律問題,可能值得你考慮聘請具備專業法律資格及專長的代理人以諮詢專業意見。
香港沒有官方的知識產權代理人登記冊,但你可以參考以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