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所作修訂之修訂日期倒序列出)
修訂日期 | 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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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10日 | 修訂《證據》的章節:修訂“法定聲明或誓章的內容”一節及刪除“剔除證據”一節以刪去多餘的字眼。 |
2010年12月3日 | 修訂《反對註冊》的章節,以闡明處長關於聆訊前檢討的做法。 |
2010年8月20日 |
修訂《拒絕註冊的絕對理由》的章節:修訂“條例 第 11(4)(b) 條 – 相當可能會欺騙公眾的標記”一節作更詳細的闡述。 修訂《地理來源》的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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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30日 |
修訂《相互檢索目錄》的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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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18日 | 修訂《個人姓氏、姓名、簽署和肖像是否可予註冊》的章節:該章節已重新命名為《姓名、簽署和肖像;虛構人物、書本、電影和歌曲名稱》;“虛構人物”一節已重新命名為“虛構人物、書本、電影和歌曲名稱”和修訂作更詳細的闡述;及刪除“作者的姓名”一節。 |
2010年6月11日 | 刊登《外國文字、字母或字體》的章節。 |
2010年5月14日 | 修訂《審查程序中的時限》的章節,於第 5 頁加入註腳以詳細說明商標註冊處處長認為某些根據《商標規則》第 13(6) 條要求延展時限所持的理由並不屬於特殊情況。 |
2010年4月23日 | 刊登《圖案標記》的章節。 |
2010年4月23日 | 修訂《拒絕註冊的絕對理由》的章節:“條例第 11(2) 條 – 具有顯著性”一節已重新命名為“條例 第 11(2) 條 – 因使用而具有顯著性”。 |
2010年3月12日 | 修訂《拒絕註冊的相對理由》的章節,闡明條例第 12 (4) 條一節應詮釋為也適用於申請註冊的貨品或服務與在先商標所涵蓋的貨品或服務相同或相類似的情況。 |
2010年2月19日 | 修訂《同意、誠實的同時使用及其他特殊情況》的章節,以更新在審查誠實的同時使用的情況時須考慮的因素,及加入預備提交證據以證明標記已付諸使用的核對清單,供申請人參考。 |
2010年2月12日 | 修訂《更改和更正註冊》的章節(見第 6 頁“更改或更正註冊商標的申請由擁有人提出時的程序大綱”一節規則第 49(3) 條及第 16(3) 條):“異議”一詞修訂為“反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