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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修訂
2017年8月8日

修訂《證據》、《反對註冊》、《以不予使用為理由撤銷註冊》、《以不予使用以外的理由撤銷註冊(包括防禦商標、集體商標及證明商標)》及《宣布商標、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的註冊無效》的章節,突顯狀書與證據的分別,以及證據須以法定聲明或誓章的方式提交的規定。

2017年4月21日 修訂《申請延展時限(根據規則第 13(3) 及 13(6) 條提出的申請除外)》的章節,以澄清規則第 16(3) 及 17(2) 條下的時限,並不屬規則第 95 條下的不可延展時限。
2017年1月4日 修訂《分類》及《相互檢索目錄》的章節。這是因應由2017年1月1日起採納 2017 年第十一版《尼斯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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