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所作修訂之修訂日期倒序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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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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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31日 |
加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並已解散公司的商標》的章節,以説明處長在某些情況下(例如他在宣布註冊無效或撤銷註冊法律程序中,知悉涉訟註冊商標的擁有人是一間已解散的香港公司)所採取的處理方式。 修訂《證據》的章節,以提供更多關於為證據標上頁碼的指引;澄清應在切實可行範圍內儘快提出盤問已提交法定聲明的人的要求;並反映各種雜項文本修訂。 修訂《聆訊》的章節,以更新註冊處有關提交及送交案例複印本和論點大綱的安排;並反映各種雜項文本修訂。 |
2020年6月19日 |
更新下列章節,以顯示 – (一)《2020年商標(修訂)條例》對條例作出的若干雜項及技術性質的修訂,該等修訂自2020年6月19日起生效; (二)由同日起採用的新商標表格;及 (三)各種各樣的雜項文本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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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6日 |
更新《拒絕註冊的絕對理由》的章節,以顯示 - (一)根據《國歌條例》(文件 A405),就國歌用於商標申請,在條例新增一項拒絕註冊的絕對理由,有關修訂自2020年6月12日起生效;及 (二)各種各樣的雜項文本修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