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所作修訂之修訂日期倒序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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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修訂
2025年1月2日

修訂《拒絕註冊的絕對理由》的章節,以 –

(一)  條例第 11(4)(a) 違反廣為接受的道德原則的標記條例第 11(4)(b) 相當可能會欺騙公眾的標記條例第 11(5)(a) 由於任何法律遭禁止在香港使用詳細説明註冊處慣常的審查做法;
(二) 作各種各樣的雜項文本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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