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所作修訂之修訂日期倒序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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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拒絕註冊的絕對理由》的章節,以 –
(一) 就“條例第 11(4)(a) 條 — 違反廣為接受的道德原則的標記”、“條例第 11(4)(b) 條 — 相當可能會欺騙公眾的標記”及“條例第 11(5)(a) 條 — 由於任何法律遭禁止在香港使用”詳細説明註冊處慣常的審查做法; 及(二) 作各種各樣的雜項文本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