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来说,如果该产品的主要卖点为音乐声音或视像纪录、电影、电视剧或电视电影、电子书,或上述各项组合,则平行进口的限制仍继续适用。修订条例列出以下准则以判断某产品的主要卖点:
准则一:此准则适用于载有电脑程式复制品,以及电影及/或电视剧或电视电影复制品的经平行进口产品
- 如该电影或电视剧或电视电影的复制品是或实质上是整齣该电影或电视剧或电视电影的复制品(例如载有电脑程式以供选择特定语言版本的电影数码视像光碟),有关平行进口的限制将继续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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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产品载有的复制品只构成某电影或电视剧或电视电影的一部分,则有关限制在以下情况将继续适用─
- 该电影或电视剧或电视电影的所有部份的所有复制品合起来构成或实质上构成整齣电影或电视剧或电视电影;或
- 所有部分的总计观看时间(就电影而言)超逾15分钟,或(就电视剧或电视电影而言)超逾10分钟。
- 就电视剧或电视电影而言,如该产品载有多于一集的剧情,则在上述(a)段或(b)(i)段中的准则即为对该电视剧或电视电影一集剧情的提述。
准则二:此准则适用于载有电脑程式的复制品,以及音乐声音纪录或视像纪录,电影、电视剧或电视电影、电子书,或上述各项组合的复制品的经平行进口产品
简单来说,修订条例列出一假设测试:该测试假设一个一般人获取该经平行进口产品自用。如果该人获取该产品的目的,是为了获取
- 电影或电视剧或电视电影的复制品(符合上述准则一中(a)及(b)段的复制品除外);
- 音乐声音或视像纪录的复制品;
- 构成电子书的一部份的复制品;或
- 上述各复制品的组合;
的可能性,大于为了获取载于该产品中其他种类作品的复制品的可能性,则该产品将继续受到限制。
举例来说:假设有一载有电脑程式,电影及音乐声音纪录的复制品的产品。我们需要问,就一个获取该产品自用的一般人而言,他获取该产品的目的是为了获取该电影及音乐声音纪录的复制品的可能性,是否大于他获取该电脑程式的复制品的可能性(例如该电脑程式可令使用者选择语言或某段剧情或节目简介)?如答案为是,则该产品将继续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