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把公司的名称或业务名称登记注册并不代表拥有该名称的知识产权。公司注册、商业登记及商标注册的作用不同,它们受不同的法例所规管,而有关的注册制度由不同政府部门负责管理。
在公司注册处注册公司名称或在税务局辖下的商业登记署为业务名称办理商业登记,有别于在知识产权署辖下的商标注册处以该名称注册为商标。任何公司即使已在公司注册处注册为本地公司或注册非香港公司或已向商业登记署登记业务名称,仍须向商标注册处为其商标申请注册,才可获得根据《商标条例》所授予的保护。作为注册商标的拥有人,该公司可就该有关注册商标的货品和/或服务,在香港特区享有该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利。关于公司名称的注册、商业登记及商标注册之间的分别的详情,请参阅《公司注册、商业登记及商标注册的分别》。
近年有报道指,某些公司以非常近似已注册的商标在公司注册处注册为公司名称,冒充有关商标拥有人的代表,并与中国内地制造商订定合同,生产带有该商标的伪冒产品。
假如侵权活动是在香港特区进行,注册商标拥有人可对侵权者采取下述法律行动。
根据《商标条例》(香港法例第559章),注册商标拥有人在香港特区可就有关注册的货品和/或服务享有该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利。如有人在营商过程或业务运作中,就相同或相类似的其他货品或服务而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标志,注册商标拥有人可向该人提起反侵犯法律程序。在反侵犯法律程序中,注册商标的拥有人可获法院判给属损害赔偿、强制令、或交出所得利润等形式的济助;并可向法院申请交付侵犯性货品、侵犯性物料或侵犯性物品的命令;或处置已交付的侵犯性货品、侵犯性物料或侵犯性物品的命令。
即使某商标并无在香港特区注册,商标拥有人也可提出假冒诉讼,就与货品和/或服务来源有关的失实陈述,根据普通法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假冒诉讼必须具备三项要素方可成功提出。第一,原告人使用商标的货品和/或服务在市场上已取得商誉或声誉。第二,被告人的失实陈述,导致或相当可能导致公众相信被告人提供的货品和/或服务是原告人的货品和/或服务。第三,原告人因被告人的失实陈述而已经或相当可能蒙受损害。如法院信纳假冒诉讼成立,可颁布禁制令以禁止诉讼针对的作为,也可要求被告人或须就原告人所蒙受的损失或损害向原告人支付损害赔偿。
香港特区政府推行多项措施处理公司名称的问题,包括:
知识产权署会继续举办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保护知识产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