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特注册你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可保护你的外观设计,以防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香港制造、输入、出售或出租你的外观设计产品。如你打算在香港制造、输入、出售或出租你的外观设计产品(或特许他人这样做),便应在香港注册你的外观设计。
一般来说,知识产权的保护为地域性,即使你已在内地或世界其他地方申请把外观设计注册,你的外观设计不会自动在香港获得注册外观设计的保护。
就算你的外观设计不在香港注册,根据你原来的外观设计绘图生产的物品,仍可受版权法例保护,保护期为15年,由该物品首次推出市场起计。不过,版权法例所提供的保护是有限制的。如他人在没有抄袭的情况下独立创作出相同或类似的外观设计,这不构成侵犯版权行为。但如外观设计已注册,即使其他人相同或类似的外观设计是独立的创作,注册拥有人也可凭籍有关注册而提出侵权诉讼。把外观设计注册,对维护你本身的权益有利。
任何人士可在知识产权署的网上检索系统,查阅有关已在香港注册的外观设计的资料。
有关外观设计在香港注册的资料,会在香港知识产权公报发表。
你应咨询专门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代理人或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以保障你的权益。
一般来说,注册外观设计的拥有人或专用特许持有人,可就在外观设计注册证明书发出后的侵权行为,提出民事诉讼。
不需要。你本人或你的代理人均可在香港为你的外观设计提交注册申请,但你需要提供一个香港的地址以便注册处送达文件。
如果你委托代理人代为提交你的外观设计的注册申请,你的代理人须向处长提供他在香港的居住地址或进行业务活动的地址。
我们建议你向专门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代理人或律师事务所寻求专业意见。你必须确保你在香港提交的注册申请,不会损害你可能在其他国家提出的申请。在某些情况下,仅注册产品的外观设计,未必能为你的产品提供足够的知识产权保护。
你必须提供一个你在香港的居住地址或进行业务活动的地址。否则,处长不会承认你是一名代理人。
只有新的外观设计,方可注册。倘若你在提交外观设计的注册申请前以任何形式披露你的外观设计,例如在产品目录上发表、发出订单制造该外观设计的产品、或在展览中展出有关产品,在提交注册申请当日,你的外观设计将不会被视为新的外观设计。因此,在提交注册申请前,你必须把你的外观设计保密。否则,即使你的外观设计获得注册,在申请前披露你的外观设计亦可能导致你的注册外观设计的有效性在其后受到质疑。
只有在少数情况下,外观设计的新颖性不会因在先披露而受损。《注册外观设计条例》第9条已作出有关规定,并包括保密披露。假如你有需要在提交注册申请前披露你的外观设计,你应先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以确保你的外观设计的披露可作为保密披露。
如果你为你的外观设计在香港申请注册前,在"正式国际展览"(根据《注册外观设计条例》第9(3)条,"正式国际展览"是指符合1928年签订的《国际展览公约》条款的展览)中展示你的外观设计,而你在该展览开幕后的6 个月内向处长提交你的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有关的展示不会令你的外观设计失去新颖性。但请注意,这类展览甚少举行,而且并非每个在香港举行的展览都属于《注册外观设计条例》所指的"正式国际展览",因此如果你打算在提交注册申请前在展览中披露你的外观设计,你必须核实有关展览的性质。
有关正式国际展览的最新资料,可向国际展览局查询,地址为“34, Avenue d'Iéna, 75116, France”或浏览网址:https://www.bie-paris.org。
如你的申请妥当,注册处会在申请起计三个月内发出注册证明书。由2024年6月28日起,合资格的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将获发电子版本的注册证明书。
详情
如欲收取电子版本的注册证明书,你需要:
1. 提前并在「接纳外观设计申请通知书」的发出日期起两星期内向外观设计注册处提出书面请求;及 2. 尽快透过 https://efiling.ipd.gov.hk登记成为注册电子提交服务用户。
你可以提前并在「接纳外观设计申请通知书」的发出日期起两星期内向外观设计注册处提出书面请求。
你需要向知识产权署的注册处提交申请。
你可以向专门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代理人或律师事务所,就提交申请征询意见。
我们网页上的申请外观设计注册部分已详述在香港申请外观设计注册所需的手续和文件。 外观设计注册申请表格和其他表格样本,可在本网页下载。
填写外观设计表格第D1号02(d)部分(纸张表格)/第D1号03(d)部分(电子表格)的“申请人类别”栏位时或外观设计表格第D5号05(d)部分的“新申请人/拥有人类别”栏位时,你必须标示你是个人、法人团体或非法人团体。
我们采用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表的《洛迦诺分类》作为我们的外观设计物品分类制度。《洛迦诺分类》纯属“管理性质”的分类法;该分类法使外观设计检索更便利,并且在国际层面交换文件时,大大减省重新分类的工作。你可在http://www.wipo.int/classifications/fulltext/locarno/enmn01.htm(只有英文及法文版)查阅最新版本的《洛迦诺分类》。
《注册外观设计条例》第2条把“物品”界定为“任何产制的物品,如物品的任何部分是独立制成和出售的,则包括该部分”。因此,你应按照这个定义,在外观设计注册申请表格第D1号上说明申请外观设计注册的物品(不论是产制的物品或物品的部分)。
举例来说,如欲就手提包的装饰申请外观设计注册,在外观设计注册申请表格第D1号上填写的物品和分类应分别为用于手提包的装饰和3-01。
物品陈述须指明应用外观设计的物品。你的申请须包括在外观设计注册申请表格第D1号的05部分中所填写的物品陈述。陈述必须具体,不应使用含糊不清、一般或描述性的术语、花巧的名称或商标。物品陈述须以中英文作出,两者的意思应当一致,各不得超过50字。
你的申请(除包括纺织品在内的部分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外)须载有新颖性陈述,描述外观设计中你认为具新颖性的特色。你可声称有关物品的形状、构形、式样或装饰具有新颖性。新颖性陈述通常可如下表达:
The features of the design for which novelty is claimed are the (*shape, configuration, pattern or ornament) of the article as shown in the representations.
表述所显示的物品的(*形状、构形、式样或装饰)是声称具有新颖性的外观设计特色。〔*删去不适用者〕
中英文的新颖性陈述必须填在申请表上。
“物品套件”是指两件或多于两件一般性质相同、应用相同(或经某些更改)的外观设计(该更改须符合《注册外观设计条例》第2条“物品套件”的定义中所指的更改),并通常一起出售或使用的物品(例如一套茶具包括茶壶及茶杯)。
物品套件的新颖性陈述须指出物品套件中的物品具有相同(或相当类似)的形状、构形、式样及/或装饰的特色(例如一套茶具中的物品有着相同的式样)。
不需要。你只需提交一份声称具有优先权证明书的副本。
否。如该文件的译本已述明翻译人员的姓名及其公职身份(如有的话),你可提交一份该译本的副本。
如你就你的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作出修订,而该修订将一项或多于一项外观设计从你的申请中摒除,则你可于申请待决的期间,随时把被摒除的外观设计转移至新的申请,称为"分开申请"。
任何分开申请均享有原先申请的提交日期和优先权日期。
某些时限不可延展(例如《注册外观设计条例》第15(1)条有关优先权的声称及《注册外观设计规则》第29(2)条有关外观设计注册的续期)。就这些时限而言,处长并没有酌情权批予延展时限。
就可延展的时限而言,延展时限的请求可在有关期间届满之前或之后提交(例如《注册外观设计规则》第22(2)条有关更正形式上的规定方面的不足之处)。
我们理解到,在不可抗力的情况(如地震或其他天灾)下,受影响的申请人或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可能难以就其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或注册外观设计的事宜,在指明的时限内适时采取行动。基于法定责任和权力所限,我们并没有酌情权一律启动时限延展。
在这期间,你应审视你的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或已注册外观设计的提交事宜,并根据《注册外观设计条例》及《注册外观设计规则》,在适当的情况下,考虑是否需要在指明的时限届满前提交延展时限的要求,以维护你的立场。在审批有关延展时限的要求时,我们会考虑到受影响的申请人或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所面对的特殊情况,并根据每宗个案本身情况而作出决定。
凡根据《注册外观设计条例》及《注册外观设计规则》,向注册处提交文件,有关提交文件时间的计算方法为:如在提交文件时限的最后一天当天全日或当天的其中部分时间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信号”)生效或极端情況存在,则该期限会延展至随后的注册处办公日。
即使信号或极端情况在当天的其中部分时间分別生效或存在,而生效或存在时间在注册处的办公时间以外,前段所述的台风、暴雨警告及极端情况安排仍然适用。举例说,如八号热带气旋警告信号只在提交文件时限最后一天当天的凌晨一时至三时这段期间生效,期限仍会延展至随后的注册处办公日。
欲知详情,请参阅二零二四年二月十六日公布于香港知识产权公报的“商标注册处、专利注册处及外观设计注册处的办公时间及办公日公告”(d)段。
一般而言,该期限会顺延至紧随注册处中断运作结束日的下一个或首个办公日。尽管该期限获延展,但如果有关续期费是在原有期限届满后但在获延展的期限届满前通过我们的电子提交系统缴付,则由于系统的限制,该系统仍会要求你就「迟交」的款项缴付附加费用。在这种情况下,你完全有权在事后要求退还该附加费用。
尽管我们会尽力更新网上的外观设计注册纪录册上的记项,但在特殊个案中仍可能存有差异。如果你留意到你的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或已注册外观设计的状态未有正确显示在网上的注册纪录册上,请与我们联络,以便我们跟进。
缴付在处长席前的任何事项或程序费用而送达的现金(即邮寄现金或投放现金于本署所设置的投递箱(如有)),本处一概不接受。
如送达的现金附有拟提交予处长的表格/文件,该送达的现金在不予被接纳时亦会导致该等表格/文件不获接纳。此情况可严重损害提交者的权益,例如﹕
对因或关乎现金的送达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政府一概不负责。
有关退款的规条如下:
凡出于错误而缴付费用或缴付的费用超过所指明的款额,则注册处会退回错误缴付或多付的款额。
注册处不会接受任何欠付邮资或邮资不足的邮件。请在投寄邮件前确保已支付足够邮资。任何邮资不足的邮件会由香港邮政安排退回或销毁。 详情请参阅香港邮政网页。
否。在香港注册的外观设计,只能在香港获得保护。如欲获得香港以外地方的保护,你便须向你拟寻求保护的国家或地区,逐一提出注册申请。有见及此,你可能需要向专门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代理人或律师事务所,就你在香港以外的申请征询专业意见。
如你在香港申请外观设计注册后之六个月内,于内地或任何巴黎公约国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为你的外观设计寻求保护,及后的相应申请便可享有优先权。如欲进一步了解于内地以香港之外观设计申请为基础而声称具有优先权之相关规定和程序,请参阅以下问题。
可以。如你最先于香港提交外观设计的注册申请 (“香港申请”) ,你可以香港申请为基础,为其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相同主题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内地申请”) 声称具有优先权。 如要声称具有优先权,申请人必须在香港申请的提交日期后之6 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内地申请。
相关文件要求如下:
申请人亦须在提交内地申请后的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由知识产权署正式核证的香港申请文件之副本。
如欲向知识产权署取得经核证的文件副本,申请人应向注册处提交表格第D10号 ,并缴付订明费用。为了在内地声称具有优先权,申请人可要求注册处核证由下列文件所组成的香港申请文件之副本:
申请人如未能提供书面声明或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交香港申请文件之副本,将被视为没有声称具有优先权。
申請人可就內地申請,聲稱具有一項或多於一項優先權。如申請人以多項香港申請為基礎而聲稱具有優先權,則內地申請的優先權期限自最早的優先權的日期起計。
你可以考虑采取下列的策略保护你的外观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