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提交表格第T1号
的重要须知
- 表格第T1号是用作要求给予以下的初步意见:
- 有关《商标条例》第11条商标可否注册的初步意见:就要求涉及的商标及指明的货品及/或服务,该商标本身可否注册;而它不包括翻查相似商标的纪录;及/或
- 有关《商标条例》第12条翻查注册处纪录的初步意见:就要求涉及的商标及指明的货品及/或服务,翻查纪录是否有其他相似的商标。
- 在填写表格第T1号的07部分时,请考虑你的货品及/或服务是否列于网页《货品或服务的常用描述及其类别编号》内的表;若是,你可将有关的货品或服务的描述纳入你所提交的表格第T1号内。请注意,该表并非详尽无遗,未有涵盖所有货品或服务描述及其在《尼斯分类》下的类别编号。你亦可在填写07部分时,指明你的货品及/或服务及其类别编号。
- 注册处会就属于《尼斯分类》适当类别的指明货品及/或服务处理你所提出的要求,但该要求所关乎的货品及/或服务类别数目的指明费用必须已缴付。举例说,关于就类别3货品“化妆品、服装”提出的要求,如果你只缴付了单一个货品或服务类别的费用,注册处只会就“化妆品”处理该要求,因为根据《尼斯分类》,“服装”属于类别25而非类别3。
- 假若你填写了表格第T1号内04部分「一系列商标」而该等商标并不构成一系列商标,本处只会就商标“A”及与其可构成一系列商标的图示(如有)处理你所提出的要求。
有关提交表格第T1号的重要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