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表格第T2号备有中、英文本。中文或英文均可使用为法律程序所采用的语文。如使用中文表格,请以中文填写申请表格(除非另有说明),所有有关该申请之法律程序便会采用中文进行,有关的注册证明书亦会以中文发出。

填写表格第T2号任何部分时,如空位不足,请另纸书写。每张附页须加上页码,以及注明附页的页数。请自行保留申请表格的影印本,以作记录。

提交表格第T2号,即视你同意让商标注册处及其服务提供者为执行《商标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之用而复制你提供的所有资料。依据《商标规则》(第559A章)第68和69条,所提供的资料全部或部分可能会提供予公众查阅。该等资料可透过互联网查阅。

本表格必须签署,并注明签署日期。

请注意,提交表格后,申请表上的资料只可作最少修订。

请注意,即使申请未能成功进行注册,为表格第T2号所缴付的任何申请费用一般而言是不可退款。只有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才可作退款。

01部分
申请人资料

请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全名。如申请人姓名/名称并非采用罗马字母或中文字(如日文或韩文的公司名称),则须以罗马字母提供姓名/名称的音译。请确保01部分所示的申请人能拥有财产,包括商标。如申请人是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的独资/合伙商号,请提供独资经营者/所有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并提供该独资/合伙商号的商业名称。(例如陈小玲以陈氏公司之名营业)

所填报的地址须为正式的居住、经营或业务地址。

请注明“申请人类别”。如申请人是“法人团体”,请填写申请人成立为法团的所在国家/地区/地方。如申请人是于美国成立为法团,请同时填写申请人成立为法团的所在州分。

如申请人由超过一人或一家公司组成,请提供所有申请人的资料。

02部分
供送达文件的地址

你必须提供在香港的送达地址的详情。请注意,邮政信箱或「转交」地址恕不接受。此外,请提供香港电话号码及香港传真号码,以方便商标注册处人员在需要时联络你。

“来档编号”是指你/贵公司为有关申请自行订定的档案参考编号,如你/贵公司并没有为该申请订定任何档案参考编号,该部分可不用填写。

03部分
代理人资料

如你是代理人,你必须提供你的姓名/名称及你在香港的居住地址或进行业务的地址。请注意,邮政信箱或「转交」地址恕不接受。

04部分
商标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后,便不可以修改有关标记(加入已注册商标除外)。

请在04部分放入商标的图示,确保商标正面向上,并且足够清晰作扫描之用。 请不要用书钉把商标图示钉于表格上或在这部分内包含一些不属于商标的元素。

一系列商标

“一系列商标”包括一个以上的商标。这些商标在要项上彼此相似,只在不关乎显着特性而对商标本质又没有重大影响的方面有所不同。

一系列不多于四个商标的拥有人可申请以单一项注册的形式为该等商标注册。如申请注册一系列商标,请按英文字母次序编排系列中的商标,并在该系列首个商标的左上角写上英文字母大楷“A”;在第二个商标,写上英文字母大楷“B”;在第三个商标,写上英文字母大楷“C”;在第四个商标,写上英文字母大楷“D”

05部分
非罗马字母及非中文字

如商标由一个非罗马字母或非中文字的文字、字母或字体组成,或包含一个非罗马字母或非中文字的文字、字母或字体,申请人便须提供该文字、字母或字体的音译或翻译,并述明所属的语文。

06部分

商标必须以书写或绘图方式表述。如该标志为立体形状、颜色、声音、气味或其他非传统商标,便须提供清晰的描述。

颜色

要求将一种或多于一种颜色注册为商标或商标的一个或多于一个要素的申请,必须以该种或该等声称的颜色显示的商标图示载于申请表格中。颜色声称可以以下形式提供:

申请人声称〈 〉色为商标的一个 / 多于一个要素。

就一系列商标:
在本系列商标中的商标“A”,申请人声称〈 〉色为商标的一个/多于一个要素;在商标“B”,申请人声称〈 〉色为商标的一个/多于一个要素;在商标“C”,申请人声称〈 〉色为商标的一个/多于一个要素。

如商标只由一种或多于一种颜色构成而并没有其他元素,颜色声称可以以下形式提供:

申请人声称〈 〉色为商标。

立体形状

要求将立体形状注册为商标或商标的要素的申请,除非载有陈述,声称该形状是该商标或该商标的要素,否则有关商标不得视为立体形状商标。

立体形状声称可以以下形式提供:

商标由一立体形状组成。

商标由一立体形状及其上的文字/图样组成。

申请人声称〈 〉的立体形状为商标/为商标的一个要素。

声音

如商标全部或部分由声音构成,请声明有关事实,并提供该商标的描述。

气味

如商标全部或部分由气味构成,请声明有关事实,并提供该商标的描述。

移动标记、全息图

如申请注册的标记属于由移动图像构成的移动标记或从不同角度可看到图像改变的全息图,申请人应在申请表格准确述明标记的性质,并提供清晰的标记图示和描述。

07部分
这项申请涵盖的货品及/或服务

请列出拟申请商标注册的货品及/或服务。如这项申请涵盖的货品及/或服务多于一类,请分类编号,然后顺序列出,在 07部分的左栏注明类别的号数。向商标注册处提交申请后,不得就有关申请加入任何货品或服务。不过,如商标注册处处长认为申请表所列的部分货品或服务根本不属于所填报的任何类别,申请人可以用表格第 T5A号修订申请,并支付有关费用(每增加一个类别须缴付费用港币 1,000元)。

如你拟申请商标注册的货品及/或服务已包括在本处网页中“常用的货品及服务描述”的列表中,你可考虑将相关的货品及/或服务描述纳入你所提交的表格第T2号内。若你拟申请的货品及/或服务描述并无载于列表中,请如上段所述填妥07部分。请注意,有关列表并不涵盖所有类别,也不包含有关类别中的所有货品或服务。

货品及服务分类均按照《尼斯分类》。你可浏览本署网页 "如何把货品及服务分类" 以检视《尼斯分类》和选择货品及/或服务说明。

08部分
优先权详情

申请人如在提交这项申请之日前六个月内,已就相同货品或服务在巴黎公约国或世贸成员妥为提交这个商标的注册申请,便可声称享有优先权。请参阅《商标条例》第 41条。

申请人可就不同货品及/或服务列出声称具有优先权的不同日期。

就单一类别申请,局部声称具有优先权可以以下形式提供:

(适用于(A)项货品)

就多个类别申请,局部声称具有优先权可以以下形式提供:

(适用于类别〈 〉 )
(适用于类别〈 〉 及〈 〉 )

在一系列商标就单一类别或多个类别申请,局部声称具有优先权可以以下形式提供:

(适用于一系列商标中的商标"A”类别〈 〉 及〈 〉 内(A)项货品/服务)

09部分
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是一个标志,表示有关货品或服务,在来源、物料、制造货品的模式、提供服务的模式、质素、准确程度或其他特质方面,已由标志的拥有人(或该拥有人认可的人士)核证。

申请人如拟申请注册证明商标,便须在提交申请日期后的九个月内提交有关规例。请留意《商标条例》附表 4第 6、7段及《商标规则》第101条。

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是一个将某组织成员的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货品或服务作出识别的标志。

申请人如拟申请注册集体商标,便须在提交申请日期后的九个月内提交有关规例。请留意《商标条例》附表3第5、6段及《商标规则》第100条。

防御商标

若某些货品或服务的注册商标于香港特区极为驰名,以致就其他货品或服务使用该商标便很可能会减损它在前述货品及服务所具有的显着特性,该商标可以申请注册为防御商标。拥有人无须就申请注册的有关货品或服务使用该商标,但须提交证据以支持这项申请。

如申请人拟把商标注册为防御商标,便须在提交申请日期后的九个月内,提交法定声明或誓章。请留意《商标条例》第60条及《商标规则》第99条。

10部分
卸弃、限制或条件

如拟卸弃对商标任何部分的专有使用权利或限制商标的使用,请在这空格提供详情。

卸弃可以以下形式提供:

申请人并不(分别)具有中文字/英文字/字母/数字〈 〉的专有使用权。

11部分
确认

请紧记在表格上签署和注明日期。表格可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署。签署表格表示你确认:

12部分
附件

如填写表格任何部分时空位不足,你夹附了附页,请注明附页的页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