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來說,如果該產品的主要賣點為音樂聲音或視像紀錄、電影、電視劇或電視電影、電子書,或上述各項組合,則平行進口的限制仍繼續適用。修訂條例列出以下準則以判斷某產品的主要賣點:
準則一:此準則適用於載有電腦程式複製品,以及電影及/或電視劇或電視電影複製品的經平行進口產品
- 如該電影或電視劇或電視電影的複製品是或實質上是整齣該電影或電視劇或電視電影的複製品(例如載有電腦程式以供選擇特定語言版本的電影數碼視像光碟),有關平行進口的限制將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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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產品載有的複製品只構成某電影或電視劇或電視電影的一部分,則有關限制在以下情況將繼續適用─
- 該電影或電視劇或電視電影的所有部份的所有複製品合起來構成或實質上構成整齣電影或電視劇或電視電影;或
- 所有部分的總計觀看時間(就電影而言)超逾15分鐘,或(就電視劇或電視電影而言)超逾10分鐘。
- 就電視劇或電視電影而言,如該產品載有多於一集的劇情,則在上述(a)段或(b)(i)段中的準則即為對該電視劇或電視電影一集劇情的提述。
準則二:此準則適用於載有電腦程式的複製品,以及音樂聲音紀錄或視像紀錄,電影、電視劇或電視電影、電子書,或上述各項組合的複製品的經平行進口產品
簡單來說,修訂條例列出一假設測試:該測試假設一個一般人獲取該經平行進口產品自用。如果該人獲取該產品的目的,是為了獲取
- 電影或電視劇或電視電影的複製品(符合上述準則一中(a)及(b)段的複製品除外);
- 音樂聲音或視像紀錄的複製品;
- 構成電子書的一部份的複製品;或
- 上述各複製品的組合;
的可能性,大於為了獲取載於該產品中其他種類作品的複製品的可能性,則該產品將繼續受到限制。
舉例來說:假設有一載有電腦程式,電影及音樂聲音紀錄的複製品的產品。我們需要問,就一個獲取該產品自用的一般人而言,他獲取該產品的目的是為了獲取該電影及音樂聲音紀錄的複製品的可能性,是否大於他獲取該電腦程式的複製品的可能性(例如該電腦程式可令使用者選擇語言或某段劇情或節目簡介)?如答案為是,則該產品將繼續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