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時須要:
提交費及公告費須於提交申請時繳付。關於提交申請所須繳付的費用以及《註冊外觀設計條例》訂明的其他交易所須繳付的費用,見《註冊外觀設計規則》的附表。
重要提示: 申請人及其僱員或代理人就申請事宜或與政府部門進行任何事務來往時,不得向任何政府人員提供《防止賄賂條例》(第 201 章)所界定的利益。
一份申請書可包括一項以上的外觀設計,但該等外觀設計必須關乎洛迦諾分類法訂明的同類物品或同一組物品套件。涉及多於一項外觀設計的申請除首項設計外,其餘每項外觀設計可享有減收費用的優惠。
物品套件是指兩件或以上擁有同一或類似的外觀設計的物件,具有相同的一般性質並通常一起出售或擬供一起使用的物品。舉例來說,一套茶具便是一組物品套件。
有關提交申請的事宜,你可能需要諮詢專門處理知識產權事務的代理人或律師事務所的專業意見。
表述及新穎性陳述的重要性,在於它們顯示外觀設計和描述聲稱具有新穎性的外觀設計的特色,使公眾人士得知該外觀設計所保障的範圍。外觀設計擁有人宜為其本身利益提交清楚的表述,註冊才能有效保護其外觀設計。
除表述外,擁有人在申請為紡織物品的平面外觀設計註冊時,可提交樣本。紡織品的樣本須符合以下條件:
除非本處有所規定,否則其他物品的樣本不會被接受。
外觀設計擁有人倘若在巴黎公約國或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提交首次申請註冊後,6 個月內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申請註冊,可聲稱其具有優先權。外觀設計在優先權日期時必須屬新的外觀設計,方可註冊。
你需提交一份優先權陳述書及該項過往的申請的副本,連同由有關的巴黎公約國或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任何主管當局發出的證明書的副本。如有關文件並非採用其中一種法定語文,你需提交一份該文件的譯本,並述明翻譯人員的姓名及其公職身份(如有的話)。
外觀設計擁有人在保密情況下向他人披露,或其他人在有違真誠的情況下向他人披露,或向某政府部門傳達,或在正式的國際展覽中展出,均不構成損害該外觀設計的新穎性。
倘外觀設計擁有人在展覽開幕後6個月內提交申請,則在該正式的國際展覽中展出的外觀設計或在該展覽後發表的外觀設計不會失去其新穎性。
有關正式國際展覽的最新資料,可向國際展覽局查詢,地址為“34, Avenue d'Iéna, 75116, France”或瀏覽網址:http://www.bie-paris.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