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必須提交︰
- 以申請人所選擇的法律程序所採用的語文(即英文或中文)擬備並由申請人簽署(表格第P6號第16部分)的表格第P6號;
- 以有關法律程序所採用的語文擬備的說明書;
- 以英文及中文擬備的撮錄;
- 以英文及中文擬備的發明名稱(表格第P6號第03部分);
- 支持申請的所需文件的列表,而該列表須標明每份個別文件的張數(表格第P6號第13部分);
- 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和地址,以及發明人的姓名或名稱(表格第P6號第2及第10部分);
- 一個供送達文件的香港地址(表格第P6號第14部分);
- (如你並非發明人),每名發明人的最後爲人所知的地址及發明權的陳述(表格第P6A號);
- 查檢報告;
- (如你希望押後批予你的專利)押後批予專利的請求(表格第P6號第12部分);
- (如聲稱具有優先權) 優先權陳述書(表格第P6號第09部分)及優先權文件;
- (如作出對較早前提出的專利申請的提述)該較早前提出的申請的副本及收到該申請的專利主管當局發出的證明書的副本;
- (如作出不具損害性的披露的聲稱)該聲稱的陳述及支持證據(以法定聲明的形式)(表格第P6號第11部分);
- (如有關發明需要使用某一微生物以實行該發明)向公衆提供該微生物的樣本的情况的資料(表格第P6號第05部分);
- (如發明涉及核苷酸及胺基酸序列)一份序列列表,作爲說明書內的說明的一部分;
- (如提交文件非全部採用法律程序所採用的語文(英文或中文))把該文件翻譯成有關法律程序所採用的語文的譯本;
- 由國際局發表的國際申請副本;
- 載於已發表的國際申請或另行發表的國際查檢報告副本;
- 國際申請在中國進入國家階段的日期;
- 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發表的國際申請的譯本(如有)副本;
- 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發表關於國際申請的任何資料的副本;及
- 如該短期專利申請是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正式通知後6個月內提出,則須提交該通知的副本和發出該通知的日期。
你亦須提供有關國際申請的以下資料:
- 國際申請編號;
- 國際申請提交日期;
- 國際申請發表編號;
- 國際申請發表日期;
- 中國專利申請編號(如知悉);及
- 上述提及的其中一個日期(按此處)
如你委任代理人,你的代理人必須通知專利註冊處處長其香港的居住地址或進行業務活動的地址。
文件和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