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時提交申請?
一般而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提交短期專利申請,並無時限。但如果你擬聲稱因在巴黎公約國或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最先提出申請而享有優先權,則須在提交最先申請後12個月內,在香港特區提出短期專利申請。
如果你的發明已予披露,而你聲稱該項披露不會損害你的發明的新穎性(《專利條例》第109條),便須在發明披露後6個月內,提交短期專利申請。
文件和資料
你必需為你的專利申請提交文件和資料。
提交費和公告費
提交費和公告費須在最早提交申請的任何部分後1個月內予以繳付。
押後批予
你可要求註冊處押後批予你的短期專利。押後批予短期專利的安排,可讓你有更充裕的時間向訂明的查檢主管當局索取查檢報告。短期專利的批予最多可押後12個月,由提交申請日期起計。
編配申請編號
在收到你的請求(表格第P6號)後,本處會向你發出收據,該收據會顯示你的申請所獲編配的申請編號。